感情深,一口闷!感情浅舔一舔
“干啥呢,养鱼呢!”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节假日期间,亲朋好友间少不了聚餐,一起喝酒出了事故,同桌的“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案情回顾
案例一
甲系深圳某公司员工,2023年1 月,该公司组织员工聚餐。聚餐期间,甲曾主动向他人敬酒,聚餐结束后,甲被同为公司员工的亲戚乙送住所,后乙发现甲身体不适,遂立即送往医院就医,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甲家属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该公司聚餐期间不存在赌酒、灌酒或强行劝酒的行为,公司其他同事对甲虽有敬酒,无证据显示超出合理范围,甲在聚餐期间无明显身体不适,且乙在聚餐结束后将甲送回住所,已尽到一般人的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甲某对自身的酒量及过量饮酒带来的风险应具有预见性、应有所节制,故法院判决驳回甲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甲组织乙、丙、丁等七人聚餐。21时许,乙某喝醉,甲将乙安排到餐厅附近一出租屋休息,丁在旁边照顾了半个小时见乙睡着,便到一家ktv唱歌。凌晨甲与丙返回出租屋查看,发现乙状态不佳,拨打120,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乙某家属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他聚餐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乙的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甲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在乙醉酒后,将其送往出租屋并休息照看半小时,但后续并未安排看护,也未送其回家或就医,使乙未能及时得到妥善照顾与救治,将醉酒状态下的乙置于危险状态,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所述,法院酌情确定甲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公职律师分析
聚餐喝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活跃氛围的情谊行为。同桌饮酒后发生人身伤亡,并非全部聚餐者均要承担责任,要具体分析聚餐者有无对醉酒者采取谨慎注意义务,包括提醒、劝解、通知义务及扶助、照顾、护送义务。
其他饮酒参与者担责的四种情形
01
强迫性劝酒: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02
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0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0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美酒虽好,可不要贪杯哦!
原标题:《【未艾律说 】天呐!劝酒有这么多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