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法治精神
俗话说“三分醉,七分饱,八分待人刚刚好”,人过量饮酒或导致意识迷糊,或精神亢奋,往往会引发各类案件的发生。正所谓“酒极则乱,乐极则悲”,切莫“醉卧花间梦,醒来泪已干”。
近期,宜黄法院审结一起被告人在醉酒状态下妨害安全驾驶的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4月某天下午,被告人邓某在饮酒后坐上了去往宜黄县某乡镇的公交车,因公交车晚点,上车后与司机发生口角。邓某认为公交司机服务态度不好,便情绪激动地走进驾驶室位置,用手拉拽方向盘,导致车辆发生偏移晃动,乘客受到惊吓。司机随后拨打110报警,邓某被当场控制。
法院审理
宜黄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抢控行驶状态下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其事前喝酒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结合其事后认罪态度,判处其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醉酒后犯罪,属于一种“原因自由行为”,指行为人原本可以自由决定,但故意或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犯罪要件的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妨害安全驾驶罪中“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实施了争抢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平时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树立文明乘车意识,遇到纠纷要冷静处理,切忌一时冲动危及公共安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供稿:龚谷婵 方丽水
原标题:《【以案说法】别让“发酒疯”,给自己套上“银手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