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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 危险驾驶酿事故,“醉” 终难逃法律制裁
编辑:蕾蕾  发布:2024/8/23 15:48:02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人置若罔闻

  以身试法、“醉”上加罪

  最终只能自食其果

  本期导读

  近日,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莫某台酒后驾驶车辆搭载何某沿s211省道往环江县城方向行驶,途中追尾碰撞由崖某停靠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何某受伤及上述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莫某台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警察大队对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莫某台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崖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何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莫某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莫某台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是自首,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主动预缴罚金,可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莫某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莫某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

  法官说法

  在这起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莫某台酒后驾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漠视,更是对他人生命和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

  此次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和车辆损坏,后果严重。莫某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充分说明其危险驾驶行为的危害性。在此,告诫广大驾驶员,切勿心存侥幸,牢记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车一杯酒,亲人两行泪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要切实做到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珍爱生命

  拒绝酒后驾驶

  原标题:《说法 | 危险驾驶酿事故,“醉” 终难逃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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