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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担责吗?借车给同伴酒驾并搭乘两人均获刑
编辑:蕾蕾  发布:2024/9/9 9:51:39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借车担责吗#?#借车给同伴酒驾并搭乘两人均获刑#】作为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车主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近日,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由饮酒人员驾驶并搭乘,二人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查明,2023年10月,宋某和陈某为庆祝工程顺利完工,相约庆祝一番。酒过三巡,两人兴致渐浓,又前往ktv唱歌喝酒,直至夜深两人都喝了不少,便张罗着一起乘车回家。走出门外,宋某拿过陈某的车钥匙直接走向驾驶位,而陈某在明知宋某与其共同饮酒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劝阻,反而同意宋某驾驶其机动车,并搭乘该车坐在副驾驶位。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宋某酒后意识模糊、操作不当,撞到停放在路边的一台白色轿车。

  事故发生后,白色轿车车主报警。在公安机关询问阶段,陈某欲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多次陈述是自己开车造成的事故,但其他在案证人证言皆指明是宋某开的车。后经公安机关向陈某释明,如果不如实陈述将构成包庇罪,随后,陈某才如实供述,承认是宋某开的车。

  经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9mg/100ml。随后,检察机关以宋某和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诉至东丰县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饮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3.45mg/l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作为机动车管理和直接使用者,明知宋某酒后不宜驾驶机动车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予宋某驾驶,并搭乘该车未予阻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系共同犯罪,鉴于宋某、陈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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