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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判了!聚餐饮酒过量致死,饮酒者自己也要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4/9/10 11:34:39  来源:澎湃  作者:佚名

  聚餐饮酒

  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气氛的

  社交行为

  然而,交杯换盏

  过量饮酒,造成伤亡

  赔偿诉讼中

  法院是如何认定责任承担的呢

  一起来看这个案例吧

  2023年4月15日深夜,化某应邀与朋友陈某、滕某、赵某、李某、马某等人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某烧烤店喝酒吃夜宵,直至醉酒回家。次日上午,化某被发现在居住房屋死亡。

  化某家属认为,与化某聚餐喝酒的陈某等人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导致化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化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请法院判令陈某等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观山湖法院一审查明,被告陈某系事发当晚宵夜聚餐的组织者,化某到烧烤店赴约时,曾表示在晚餐时已经喝了酒,不宜多饮,但陈某还是拿来白酒给几人续饮。其间,李某和马某存在劝酒行为。酒局结束后,腾某、赵某将醉酒的化某送至其住处。

  另查明,化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等应严禁饮酒的疾病;后经有关机构鉴定,化某系因急性酒精中毒、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窒息死亡。

  责任谁来承担?

  观山湖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此次醉酒致死引发的纠纷作如下认定处理:

  法院认为,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酒量大小,患高血压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过量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其在晚餐饮酒后,又应邀到烧烤店继续饮酒,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陈某,当天虽未喝酒,但作为此次聚餐组织者,在明知化某不宜多喝的情况下继续提供白酒给几人续饮,以及被告马某、李某存在劝酒行为,导致化某醉酒,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化某醉酒致死的结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被告赵某,虽参与喝酒,但无劝酒行为,且将化某护送至其住所,已尽到合理注意、护送义务,对化某的醉酒致死结果不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定化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陈某、李某、马某三人按比例共计承担20%的责任,赔偿化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陈某、马某不服,提起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共同饮酒人之间的注意义务有哪些?

  首先,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

  其次,共同饮酒人应提醒其他同饮人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灌酒;共饮后,共饮人应注意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如出现上述情况,有义务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判了!聚餐饮酒过量致死,饮酒者自己也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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