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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共饮人怎样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4/9/24 10:16:13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朋友之间把酒言欢

  本是一件畅快之事

  但如果酒后驾车发生意外

  共饮人是否应担责?

  怎样分担责任呢?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一天夜晚,王某与刘某、孙某在饭店聚餐饮酒,王某醉酒后神志不清,刘某、孙某骑着王某的电动车,一人负责骑车,另一人扶着醉酒的王某坐在电动车后座,把王某带到其二人上班的工厂后,由王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之后王某在行驶途中,与案外人秦某停放在路边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尾发生碰撞,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王某饮酒后驾驶电动车是发生该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法院审理

  本案为生命权纠纷。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刘某、孙某共同饮酒后,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车上路行驶,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酒后驾驶电动车的危险性及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违法行为,其对自身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共同饮酒人相互之间负有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刘某、孙某作为当晚活动的发起者,在饮酒结束后,在刘某、孙某的工作场所附近和王某分开时,其二人明知王某酒后独自驾驶电动车具有违法性和危险性,但刘某未进行劝阻,孙某虽进行了一定的劝阻行为,但劝阻不坚决,致使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二人放任王某陷于酒后驾驶的危险状态,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劝诫义务,对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均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和证据,法院判决酌定刘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孙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聚餐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感情、活跃氛围的情谊行为。若过量饮酒致人损害,则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侵权责任,此时共同饮酒作为“先前行为”,对饮酒者而言具有一定危险性,基于该先前行为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共饮者负有附随义务,如提醒、照看和救助等,未履行义务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应保持适量,避免强迫性劝酒行为。在明知对方因服药等客观原因不能喝酒的情况下,切勿劝其饮酒。共同饮酒人如果发现有人醉酒后可能处于危险状态时,应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合理的照顾和救助措施,例如对醉酒者酒后驾车行为应及时劝阻,并采取护送其回家等保障醉酒者安全的合理措施。如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导致醉酒人伤亡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饮酒应有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饮酒应当把握适度原则,切忌酗酒、强迫性劝酒、酒后驾车等危险行为,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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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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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网络综合

  编 辑|敖 嫄

  校 对|邱 婕

  审 核|滕政熙

  签 发|虞潇君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横峰县人民法院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原标题:《聚餐饮酒后醉驾身亡,共饮人怎样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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