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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饮酒后车祸亡,“同桌”责任如何当?——以执前督促化邻里纠纷
编辑:蕾蕾  发布:2024/10/9 9:56:06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法官,我家老头子出去吃个饭就这么突然没了,你说说让我怎么活啊...

  年近古稀的高某来到法庭又忍不住哭诉起来。

  最近在村里沸沸扬扬的酒后车祸事件还是诉至了法院。

  实地走访,解开“症结”

  据高某描述,高某的老伴李某与朋友共同喝酒后,在夜晚自己骑车回家路上出车祸去世了。

  高某来到法庭,要求追究三个朋友的责任,同时也是生气这几个朋友没有照顾好自己的老伴,法官安抚好高某的情绪后,对案件展开了深度的调查了解。

  为了真实还原案件经过,准确认定“共同饮酒责任”的分担,承办法官先后到公安局、李某四人喝酒的饭店、李某所在村委会等地走访调查、调取案卷,与出警的民警、饭店老板详细了解出警情况及四人喝酒情况,与村委会了解日常四人关系等。

  经过一系列走访谈话,终于理清了案件经过。

  原来,案发当天是李某生日,中午喝过酒的李某晚上再次与好友赵某、奇某、贾某聚餐喝酒,三人均没有劝酒且四人都只喝了一点,期间赵某因胃部不适,提前离开。

  饭局结束后,奇某邀请李某去其本人家中居住,但是李某拒绝,并执意自行骑车回家,不幸在回家的路上撞到了停放在路边的车辆上,当场去世。

  执前督促,温情化解

  案件几经调解,高某一家一时接受不了亲人去世的打击,要个“说法”成为心结,法官虽然已经发动村两委、村中乡贤调和,但是最终没能调解成功。

  而事实上,李某作为成年人对于其饮酒量应有清晰的认知,对于饮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具备防范意识,三名被告人在吃饭期间没有进行劝酒,并且对李某有过劝说其不要驾车的行为。

  路边停放车辆的车主责任已经在另案中按照相关过错责任比例进行了处理。

  法院认为

  虽然共同饮酒者之间不形成损害赔偿关系,但共同饮酒者应当预见共同饮酒行为已使他人处于一种特定的危险状态,此时共同饮酒者应当负有注意、劝阻、照顾以及将该醉酒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及时送医的特定义务。鉴于李某家人因其死亡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同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法院酌情支持三被告共给予原告经济补偿4.5万元。

  判决金额与原告诉请的100余万元差距巨大,原告高某一时间难以接受,法官从事实经过、法律规定、情理考量等方面做了详细的判后答疑和释法说理,原、被告双方最终表示接受判决结果。

  然而原告高某虽然理解了案件判决的依据,但是李某去世,儿子在外务工,她和婆婆的生活无依无靠,难以维系,提出希望法院继续做工作,协调三被告再多进行赔偿。

  为了不让案件成为原本交好的几家人的“心结”,法官一方面履行执前督促职责,判后跟踪履行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几次与三被告的接触,察觉到三被告对李某的去世也心怀歉意,决定试试与三被告再次沟通,在判决之外给原告一些“道义补偿”,缓和双方的关系。

  案结事了,老人得到宽慰

  我知道你们已经尽了义务,也履行了判决,但是乡里乡亲的,李大哥生前和你关系这么好,能不能再补偿点?

  李大哥这么突然没了,现在还留下老母亲没人照料,你看能力范围,能不能再给点道义补偿,咱们这事也算是彻底解决了?

  案子虽然结了,法官继续通过多种途径给三被告做工作。

  终于,几个月后,三被告同意自愿在案款外“道义补偿”高某一家共4.8万元,双方签订《履行协议》并当场履行,心平气和将事情捋清楚,就此彻底解决纠纷。双方不约而同将结果反馈给承办法官,并在电话里再三表示感谢。

  至此,这件历时大半年、在村里沸沸扬扬的“大案”以“最优解”得以解决。

  “枫桥式人民法庭”不仅要走进田间地头,更要走进群众心里。“把‘枫桥经验’坚持和发展好,就要真正做到‘案结’且‘事了’,实实在在为群众着想,与群众保持良好的互动,赢得群众的信任。”

  供稿丨审管办郭旭

  排版丨高慧敏

  一审丨谢颖璇

  二审丨杜思宇

  终审丨乔瑞全 赵晨杨

  2024丨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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