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胡某甲(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14周岁)、陈某(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就餐时,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地饮用。胡某甲喝了三瓶啤酒。饭后,胡某甲外出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身亡。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案例分析
关于本案各被告是否应当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在于:各被告等身份在各自的义务范围内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胡某甲溺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关于原告方的责任判定。胡某甲溺水时为初中二年级学生,对自己的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认知及判断能力,且已接受学校日常安全教育。本案中,就餐时胡某甲主动饮酒,饮酒后胡某甲实施了下湖戏水等危险行为,胡某甲对自己的死亡存在重大过错。二原告作为其监护人,日常即有放任胡某甲饮酒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在周末放假期间,其疏于对胡某甲的管理教育,未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对胡某甲的溺亡应当自行承担90%的损失。
二、关于德某餐厅的责任判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德某餐厅作为餐饮经营者,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售酒,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德某餐厅既未通过要求酒水购买者出示身份证件等方式审慎判断其未成年人身份,亦未设置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还放任未成年人在餐厅内饮酒,具有明显过错。售酒行为与胡某甲溺亡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德某餐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关于德某餐厅责任承担形式的判定。本案中,售酒行为并非造成溺亡的直接原因,而是与下湖戏水玩耍等行为结合后,才促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单独的售酒行为并不能造成全部损害后果,故德某餐厅不应当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法院判决德某餐厅对胡某甲的溺亡承担10%的责任。
法律依据
《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结论
未成年禁止饮酒,胡某甲的监护人、胡某甲的监护人、德某餐厅以及其他可能涉及的各方均需对胡某甲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此案给我们以警醒,无论是家长、学校还是经营者,都要切实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防止类似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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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庆城司法
编 辑:周煜堃
编 审:扶亚楠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成年饮酒后发生意外责任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