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乳品(新西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根据上市规则第13.09条之规定,谨此澄清有关多份香港及新西兰报章(「专文」)刊登廉署对mayhao(wang)女士及陈克恩先生提出之该等案件。另兹提述(i)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之天然乳品(新西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业绩公布(「业绩公布」)及(ii)年度报告(「年报」)。
廉署案件
天然乳品(新西兰)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谨此澄清该等专文报导有关香港廉政公署(「廉署」)对mayhao(wang)女士(ubnztrusteelimited之前任代表)及陈克恩先生(於2009年为本公司前任联席主席兼执行董事)提出廉署案件。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澄清该等廉署案件,据董事所知,并无影响现有非常重大收购1之收购事项进展及履行情况。
根据本公司之记录,陈克恩先生於2009年5月7日至2009年9月14日期间出任执行董事。诚如2009年9月14日之公布,彼已辞任执行董事、联席主席及本公司所有职务,自2009年9月15日起生效。继而於2009年12月18日,本公司上届董事会已签署并向联交所公布「有关陈克恩先生操控收购事项的指称」,指出「董事会确认,自陈克恩先生(「陈先生」)辞去本公司执行董事一职後,彼对收购vsa1交易事项再无控制权。」
因此,本公司认为廉署案件对陈克恩先生是其个人事务,并无亦不会对本公司或其业务营运,特别是有关非常重大收购1之收购事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影响。
就mayhao女士(为utcl(ubnztrust前受托人)及ubfm之登记股东及唯一董事)而言,诚如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2月2日之公布第3页,就非常重大收购1之收购事项进一步发展作出公布,指出ubnztrust之受托人已由utcl更改为nzdairytrusteelimited(「新受托人」),自2010年12月23日起生效。根据新西兰公司公司办事处登记处迄今的记录,新受托人公司有两名董事,一名为香港居民;另一名为中国居民,两人并无与mayhao女士或陈克恩先生有任何关系。新受托人的股东均为新西兰公民及永久居民。ubnztrust律师已发出书面确认书,确认新受托人。nzdairytrusteelimited将自2010年12月23日起完全取代utcl,继续履行非常重大收购1交易项下utcl之责任。同日,ubnzassetsholdingslimited(「目标公司」)余下80%股权已更改并归属於新受托人所有。
同样,根据新西兰公司公司办事处登记处的记录,保证人ubfm之董事职务已更改为由新受托人之董事担任,股权则更改为归属於新受托人所有。因此,ubfm之责任毋须mayhao女士仍可履行。
诚如上文所列作出适当安排,非常重大收购1之收购事项可继续按其适当程序进行,且不会因陈克恩先生或mayhao女士或两人而改变,亦不会受到因对彼等之案件而影响。hao女士除仅於2010年12月23日前为非常重大收购1之卖方外,其从未拥有本公司之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具有影响力,故本公司可继续就非常重大收购1之完成,与新受托人协商及签立所需文件。
因此,本公司认为廉署对陈克恩先生或mayhao女士提出之廉署案件实属其个人事务,与本公司无关。
末期业绩及年报
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澄清及确认(1)在业绩公布第4页及年报第41页「独立第三方所提供的财务支持」一段下「独立第三方同意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此外,本公司於下一年可发行109,000,000份1港元之c类可换股票据作为营运所用之集资。」一段应修订为「独立第三方同意继续为本公司提供财务支持。」;及(2)本公司核数师於审核本公司财务报表时建立按持续经营基准,并无计及发行c类可换股票据。
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1年6月10日之公布第2页第三段有关配发c类可换股票据(「c类可换股票据」),当中提述「本公司谨此澄清,於本公布日期,总额为109,000,000港元之余下c类可换股票据已成功配售予独立第三方(「未付款c类可换股票据」)并获配售代理新鸿基投资确认,然而,配售资金将仍维持未付,直至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为止。倘认购人未能於本公司股份恢复买卖後之合理时间内缴付,则本公司将取消发行上述未付款c类可换股票据。」
本公司董事会进一步澄清及确认,监於本公司核数师之意见及不交割之所得款项需时颇长,故本公司认为109,000,000港元之c类可换股票据应被视为不配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