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该是广大驾驶员烂熟于心的规矩,但仍有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总想着可以逃避检查,酒后开车行驶在主路段甚至是高速路段,结果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后果。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醉驾引发追尾的案件。2024年3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与同事聚餐期间饮酒。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该车辆沿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丁字路口时,撞上前方正在等红灯的出租车,出租车又追碰到前车,致出租车乘客受轻微伤,三车受损,造成三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有醉酒嫌疑,便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6mg/100ml。后经鉴定,从李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89.6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李某与事故车辆车主、出租车乘客达成赔偿协议,涉事故人员均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理,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可从宽处罚。最终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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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一种漠视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危险行为,醉酒驾驶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自醉驾入刑以来,社会公众虽然对危险驾驶行为有了普遍的认知,但是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仍时有发生,不仅危害个人生命安全,也对他人和社会造成极大的风险,希望广大驾驶员以本案为例,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守牢交通安全底线,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
供稿:薛志瑛
原标题:《醉驾后追尾,赔偿兼负刑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