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已经是众所周知的
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但仍有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
甚至在酒驾后故意多喝一点
试图扰乱酒精检测数据,
让执法司法部门无法认定
开车时的酒精含量,
真能逃脱罪责还是醉上加“罪”?
请看今天的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一日,小金与朋友聚餐饮酒后,在驾车回家的途中撞到前车,造成一起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金与对方协商不成,便驾驶车辆逃离现场。
小金越想越后怕,担心被警察发现自己酒驾。于是,他心生诡计,来到烧烤店喝下大量啤酒,制造其在交通事故后饮酒的假象,企图掩盖酒驾肇事的事实。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经排查在烧烤店内抓获小金,将其传唤至交警大队接受调查。期间,小金辱骂、威胁和推搡民警,拒绝接受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经抽血鉴定,小金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45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因酒驾肇事逃逸、阻碍执行职务,小金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危险驾驶罪对小金提起公诉。
案件审理
封开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抓获时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45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同时,经公安部门调查确认,小金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在酒驾肇事逃逸后再次饮酒,主观上有企图使交警无法查清驾车时的酒精含量,从而躲避醉驾刑事责任的故意,均是属于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终,封开法院综合本案被告人小金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4500元。
法官说法
现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面临执法检查前又再次喝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本案中,小金在驾车之前已经饮酒是客观事实,在明知要面临执法检查时却再次喝酒,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追究的心理,同时,在再次饮酒后血液酒精含量实测结果超过80毫克/100毫升,故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提醒,饮酒一分醉,驾车千分险,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切勿酒后开车,酒后试图投机取巧、故意再次饮酒妄图逃避处罚的方法更不可取。二次饮酒不但无法扰乱酒精检测数据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反而可能导致血液里的酒精含量更高,“酒驾”变“醉驾”。如果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还可能涉嫌其他违法犯罪,“醉”加一等,如果已经知道要面临执法检查,应当积极配合检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
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四款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来源:封开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酒驾肇事后再饮酒,醉上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