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8月18日电(记者李烁)上海市铁路运输法院18日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作出判决,判处售卖假酒的徐永定、徐国平、刘明成、高凤刚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计人民币14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下旬,刘明成、徐永定、徐国平达成协议,由刘明成提供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给徐永定和徐国平。之后,刘明成通过贵州仁怀市的渠道,购得假冒茅台酒10箱,而二徐则以每箱45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价格,以内供酒的名义卖给他人用于办喜宴和送礼。
今年元旦刚过,徐永定和徐国平又与刘明成商谈,由刘明成再提供40箱印有贵州茅台酒商标的白酒。与此同时,徐永定、徐国平找到与贵州仁怀某酒厂有过商标印刷业务往来的高凤刚,商定由高凤刚提供60箱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接着,刘明成、高凤刚按照约定,分别从贵州仁怀市购得印有茅台酒商标的白酒40箱和60箱,在贵阳市通过中铁快运公司运至上海铁路局无锡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