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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老板庆生后溺亡,家属起诉索赔 法院:其本人组织酒局且未喝酒,同饮5人不担责
编辑:蕾蕾  发布:2025/1/6 16:04:53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为给自己庆祝生日,冯某主动邀请王某、李某等人到自己经营的ktv庆生,并让好友赵某陪同大家,他并未喝酒。次日凌晨,所有人陆续离开。当天下午,冯某和朋友赵某被发现溺亡。事发后,冯某家属起诉同桌5人索赔。甘肃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决同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冯某亲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2023年10月的一天晚上,冯某主动邀请王某、李某、张某等人给自己庆祝生日,并让好友赵某陪同大家。当晚,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5人去了冯某经营的ktv。其间,王某、张某、李某、赵某喝啤酒,宿某、水某和冯某喝饮料。至凌晨1点多,张某、水某、宿某先后离开酒吧。凌晨3点,王某帮忙打扫完ktv卫生后,与朋友李某乘车去吃夜宵,冯某被其好友赵某陪同回家。次日下午,冯某和赵某被发现均溺水身亡。

  事后,冯某亲属将王某、张某、李某、水某、宿某5人诉至法院,请求对冯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主要为王某等人对冯某的死亡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等5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他们的行为对冯某的死亡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酒局由冯某组织且其并未饮酒,酒局结束后冯某与赵某结伴离开,后溺水身亡属意外事件,无证据证实与王某等人聚会有因果关系,故王某等人并未产生法律上的照顾协助义务,对冯某的死亡在主观意识及客观行为上均不存在过错,不应对冯某的死亡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冯某亲属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为避免共同饮酒可能导致参与者受到损害的风险增加,同饮者应在饮酒中与其他同饮者进行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阻止过量饮酒,对醉酒者负有看护、照顾、护送的义务。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也负有第一责任,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如果共饮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帮扶义务且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记者 汤小均

  编辑 张莉 责编 冯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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