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话常说“小酌怡情,豪饮伤身”。生活中,朋友相聚,把酒言欢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是,如果过量饮酒,再好的酒也会变成“催命符”,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饮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元月的一天,王甲要去外地找朋友张某办事,于是邀请王乙帮忙开车,同时也叫上王丙一道前往。中午,张某安排大家聚餐饮酒。席间,仅王乙未饮酒,其余均饮用了52度白酒。饮酒结束后,王甲和王丙均处于醉酒状态。餐后,由王乙驾车,载着王甲和王丙返程。
当天下午抵达温县某小区后,王甲和王乙前往朋友家喝茶,把王丙独自留在车内。等王甲和王乙从小区出来,发现王丙身体不适,赶忙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然而王丙已不幸死亡。医院诊断王丙的死亡原因为猝死(酒精中毒)。
就王丙死亡的损失赔偿问题,王丙的近亲属将王甲、王乙、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1万余元。
经过温县法院、焦作中院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
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自身安全的首要责任人。王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应预见过量饮酒的危害,却对自身生命健康持放任态度,过度饮酒导致死亡,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其二,王甲作为酒局组织者,既未有效劝阻王丙过度饮酒,返程后也未及时将王丙安全送回家中,对王丙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三,张某作为酒局的安排组织者,对同饮者的过度饮酒行为未积极劝阻,对王丙的死亡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过责任相比甲较小。其四,王乙虽未饮酒、劝酒,本身也无其他法定义务,但作为驾驶员,明知王丙醉酒,返程后却与王甲一同去喝茶,将王丙独自留在车中,增加了王丙的死亡风险,应承担相对较小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责任,判决王甲赔偿原告损失8万元,王乙赔偿1万元,张某赔偿3万元。
警示提醒:朋友相聚,以酒助兴无可厚非,但务必牢记,饮酒应当适量,切不可贪杯。一旦因过度饮酒引发悲剧,不仅会给受害者家庭带来无尽痛苦,一同饮酒的人也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时刻保持警惕,适度饮酒,莫让欢聚变成悲剧!
原标题:《聚餐饮酒酿悲剧,法院判赔敲警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