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肇事后逃逸回家
在家中再次饮酒妄图混淆视听
既然无法认定开车时的酒精含量
他最终会逃脱罪责还是“醉”上加罪?
简要案情
李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某路口,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追尾了王某所驾同向行驶的小轿车,事故发生后,李某将车停放于路口北侧路段等待王某并拨打其微信电话,此时王某因报警而未与李某通话,李某随即逃离现场,回家后再次故意饮酒企图逃避责任。当晚民警至李某家中将其抓获,并查获一袋啤酒,其中包含四听未开啤酒及两个空酒罐。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93.1mg/100ml。
到案后,李某向民警辩解自己回家后再次喝酒是因为心情不好。庭审时,李某对自己酒驾后肇事逃逸的行为供认不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为对其定罪量刑的依据,遂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法官说法
酒驾后为逃避处罚故意再次饮酒的,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仍可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虽然这种嫌疑人在酒驾时的实际醉酒程度可能并没有那么高,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据二次饮酒后的鉴定结果定罪量刑,由嫌疑人承担因其逃避处罚而产生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承认驾车前喝酒的事实,且有饭店员工证言及事故受害人陈述予以佐证。李某肇事逃逸和再次饮酒的行为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犯意上的一致性,故而仍需自担其果。如果其回家后不再饮酒,可能刑期没有那么重甚至达不到追诉标准。
作者:唐闸法庭 顾 彬
原标题:《男子酒驾逃逸后再次饮酒企图逃避追责,自作聪明反倒“醉”加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