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朝有酒今朝醉
明日愁来明日愁
一同约饮
本是朋友情谊
奈何酒后行车
车毁人亡
死亡的背后
谁需要为这场“狂欢”担责呢?
请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某天晚上8点左右,老奚(化名)自带熟食与老沐(化名)相约,在老钱(化名)经营的某酒庄吃饭、喝酒。晚上十点半左右,老奚与老沐吃完饭准备回家。期间,老沐劝阻老奚饮酒后不要驾驶机动车,要求其通知亲友接其回家,老奚遂通过视频电话通知杨女士(化名)接其回家。
杨女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来到某酒庄后,老沐将老奚及杨女士送出酒庄,即予返回。老奚与杨女士一同来到车辆停放点,老奚驾驶杨女士的摩托车先行离开,杨女士则驾驶老奚的汽车跟随在其后。晚上10点49分左右,老奚在驾驶摩托车回家路上,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其驶向左侧绿化隔离带台阶,老奚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检查,老奚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203.55mg/100ml。
老奚家属同老沐、老钱、杨女士因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判决
醴陵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奚与老沐相约在老钱经营的酒庄聚餐饮酒,属于情谊行为。在共同饮酒后,参与饮酒者可能陷入醉酒、酒精中毒等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危险境地,此时,作为共同饮酒人的老沐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老奚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不得强行劝酒、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
在老奚与老沐聚餐结束后,老奚准备驾车回家时,老沐对其进行劝阻,并要求通知其亲友接其回家,并在杨女士到达酒庄将老奚接出酒庄后方离开,应视为老沐对老奚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老沐对老奚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后果无过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老钱作为酒庄的经营者,未与老奚同桌吃饭,更未参与饮酒,老钱对老奚酒后驾车发生事故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杨女士作为老奚的亲友,在明知老奚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放任老奚自行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存在过错,对老奚酒后驾车导致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老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驾驶机动车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经审理查明,老奚家属因本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合计为1620910元。综合本案案情,醴陵市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老奚对事故的发生承担95%的责任,杨女士承担5%的责任,即杨女士应赔偿老奚家属81045.5元(1620910元×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聚会饮酒本是一种增进情谊、活跃氛围的社会交往行为,组织饮酒或同饮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原本热闹的相聚也可能酿成悲剧。若饮酒者达到不能辨别、无法安全回家的“醉酒”状态时,组织饮酒或者同饮行为人负有救助义务。当然共同饮酒过程中同饮者仅在普通注意义务下且可预见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法预料的意外突发情况的损害后果也不应强加于同饮者。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悲剧的发生往往在一瞬间,驾驶机动车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为了他人和自身的安全,广大驾驶员应当牢固树立“酒后拒驾”意识,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亲朋好友相聚,千万不能心存侥幸酒驾,同桌人也要尽到提醒义务,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2025年第61期
文稿:易思思、任洋
原标题:《酒后骑车死亡,家属向共饮人索赔百万,法院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