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罔顾自身安全,更是藐视法律的表现。近日,一男子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男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被法院依法驳回。
01
基本案情
醉驾被查,处以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9月10日,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鱼峰大队在东环大道西江路口至文昌路口路段设卡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约23时37分,杨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至该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民警对杨某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鉴定,结果显示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杨某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后驾驶被处罚,被处以罚款18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杨某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杨某诉称交警带其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时违反了实施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的法定要求,作出处罚前未履行告知义务,亦未依法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属于程序违法。
02
法院审理
程序合法,法院判决驳回诉请
交警部门未违反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要求
法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但应当全程录音录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体内酒精含量检验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到医疗机构提取血样,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本案中,两名民警韦某、陈某带领辅警分别在同一路段的主干道、辅道设置卡点,且两个卡点相距不远,应视为该两名民警属于一个执法整体、处在同一执法范围内,民警韦某开具强制措施凭证时,民警陈某亦在布控点。辅警可以在民警的带领下开展采集交通违法信息等工作,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浓度测试属于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故由民警韦某带领辅警对杨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符合法律规定。杨某前往医院抽血时有民警陈某及两名辅警在场并全程录音录像,杨某亦在测试记录单、强制措施凭证上签字确认,足以认定当晚有两名正式民警参与执法过程,未违反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的规定要求。
交警部门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本案中,交警部门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前,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的形式告知杨某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享有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杨某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并签字确认,故柳州市交警支队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已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交警部门未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无不当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法院认为,对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从案件事实、证据、定性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导致认定困难,是否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会影响较大,是否引发或者可能引发舆情等方面进行考量。本案中,杨某在调查过程中,对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亦明确表示不陈述申辩,不申请听证,案件事实清楚,所作行政处罚亦未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故交警部门作出处罚前未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交警部门对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后二审法院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03
法官普法
切勿心存侥幸,拒绝酒后驾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024年以来,柳铁法院审结17起因醉驾被交警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案件,被处罚人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对呼气测试结果、验血结果、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且认可有酒后驾驶行为,行政处罚前亦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申请听证,但起诉至法院却否认上述事实,主张交警部门存在程序违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释法说理,有13件以当事人撤回起诉结案,仍有4名当事人存在侥幸心理,坚持诉讼,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惩处酒驾不是为了苛责,而是为了在深渊前筑起铁栏,切实守好“车轮上的安全”。广大驾驶员要抛弃侥幸心理,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秩序,保护自己和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查处酒驾,交警部门严格规范执法,获法院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