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酒类经营者应建《随附单》台账,如实记录酒类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售货日期(限批发商)、供货方名称、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随附单》台账记录应保存至少两年。供货方若无《随附单》,酒类经营者不得购买。意见稿还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根据《征求意见稿》,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要求买酒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中国酒业创新联盟副秘书长赵禹对此表示,商务部出台这个办法主要目的还是引导和自律为主。自2006年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行为还是起到了很大的积极推动作用,现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现象大幅度减少,商家自律经营行为明显提高。对于“办法”中提到的酒类《随附单》的问题,酒类批发企业给零售单位也要开具《随附单》,消费者有权查验《随附单》,了解自己买的酒品来源和渠道,没有《随附单》的酒品,消费者有权向执法部门举报。不能提供《随附单》的酒品,相关执法部门可扣留不允许上市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