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5日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11月16日《京华时报》)
首先,对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投一个赞成票,这当然是基于制止未成年人喝酒这个前提的。但是,商务部出台这样的规定,有没有考虑到诸多实际情况?小孩子买酒,很多时候和打酱油一样,不是买来自己喝的。给老爸或者爷爷买酒,也可算是一种尊老和孝敬,也是普通家庭的一份天伦之乐。所以,消息甫出,就有网友急了:“小时候帮爷爷打酒,后来帮爸爸买酒,等自己当爸爸的时候发现,让儿子买酒竟然犯法了,一辈子买酒的命啊。”
其实,这也是笔者的担心。笔者曾在《父亲节,怀念那一缕酒香》中津津乐道地写道:“父亲很威严,只有在他憋不住想喝一口的时候才会像个孩子。他会编出一些理由,比如天冷身上发寒,又比如工作太累筋骨酸痛等等。他的这些把戏早被外婆和母亲识破了。每当这个时候,外婆就朝我呶呶嘴,指了指放在墙角的那个瓶子,与此同时,父亲手里不知什么时候已经拿着一毛钱了。我就拿起瓶子接过父亲手里的一毛钱,屁颠屁颠地去胡子伯伯的店里。”这篇散文曾被贵州《遵义》杂志收录到茅台酒厂的一次纪念活动专栏中。同时,这份清贫中透出的温馨,一直滋润着我童年的记忆。现在看来,这份温馨无法轮换了,总不能因为也想享受一下这份天伦之乐,让孩子去违法吧!再说。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还要孩子去买酒喝的父亲来说,恐怕也不能算是小数目。
对此,有网友一针见血地指出:“一看就知道不是领导”。这让我在深感惭愧之余,领悟到商务部出台“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规定的依据。因为,担心“一辈子买酒的命”的“一看就知道不是领导”,但制定“罚款”规定的必定是领导。或许在领导,也即官员眼里,谁家还需要买酒喝呢?有道是“买的不喝,喝的不买”,大致意思谁都懂的。即使那些清廉的官员,用尚不能公开的“合法收入”去买“茅台节约酒”,也不至于让孩子揣着几千元钱独自上街买酒。出于这种思路,孩子买酒必定是瞒着父母用来自己喝的。从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出发,严厉处罚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就显得很有必要。
但是,如果买酒的孩子看上去很成熟怎么办?这个问题作为商务部的领导就不能不考虑了。因为,这是有前车之鉴的。一个比未成年人喝酒更严重的问题,就因“看起来很成熟”变得“难以定夺”。遭到社会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就有人认为“14岁以下幼女也有可能长得很成熟”,为涉事人开脱罪责。因此,在未成年人是不是可以涉嫌“卖身”的问题还没有搞清楚前,在实施性行为时都可以凭“长得很成熟”就下得了手的思维判断下,对类似于打酱油的买酒的小事,反而能做到“验明正身”?腐败官员仅凭“看上去很成熟”,就能把强奸变成“嫖宿”,一个店主如果觉得顾客看上去很成熟做下了一笔酒生意,又该当何罪?2000元以下罚款,可能也和对嫖娼的治安处罚相差无几了。
诚然,商务部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总体意义是积极的。正因为如此,才应该避免那些不切合实际的,或者说在实施中很容易流于形式的东西。这应该属于是一项新政策(规定)的严肃性、公正性以及可行性的必要前提。既然是“征求意见稿”,笔者也就想起什么说什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