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11月16日《京华时报》)
酒类销售备案溯源制有三个重大举措,即备案登记领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须填酒类流通《随附单》,禁止流动卖散装酒,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想法很好,但也存在许多短板与疑惑。
备案登记,相当于办一个“户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向社会公布。如此核实身份和社会监督作用也很有限,倘若经营者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或社会关注度关注圈不够该怎么办?
酒类随附单的内容比较繁杂,若酒类经营者在建《随附单》台账时,不如实记录酒类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进货日期、售货日期、供货方名称、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等内容,又该如何及时有效发现和处置?
至于禁止流动卖散装酒,恐怕没有那么多的人力来监督制止其行为。再说有人自己酿酒自供或销售,又该怎么处置?哪些是自用,哪些是销售都比较隐秘和自由,甄别起来确实有难度。
对未成年人禁止销售,如果是大人叫孩子打酒又该怎样应对。不售就有可能得罪了顾客,有损经营者利益。售了谁来即使发现与处罚?事实上,如果家里有不少藏酒,未成年人同样可以偷喝,禁售酒给未成年人起不到实质上的预防作用。
出台这样的“禁酒令”,其目的无非在于保障酒类商品的安全质量,但在消费者看来既感到非常麻烦又有点像是行业自我垄断行为。要打击酒类销售的假冒伪劣行为,还是要执法者多多出击,多渠道监督遏制,多打“运动战”和“游击战”。单靠酒类销售备案溯源制还显不够,这种措施看上去很美,但操作起来很不现实。这样的“禁令”有点像“酒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