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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这些情况得赔赔赔!
编辑:蕾蕾  发布:2025/7/3 13:57:05  来源:澎湃在线  作者:佚名

  好友相聚,把酒言欢

  但若过量饮酒、处置失当

  原本热闹的相聚

  也可能酿成悲剧

  引发纠纷

  一起来看看这些真实案例

  ……

  案例一

  酒驾致车祸

  多被列入保险免责条款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在宜宾市三江新区某路段,刘某(血液酒精含量78.3mg/100ml)酒后驾驶杨某所有的奔驰轿车(搭载杨某及胡某),以193km/h的速度超速行驶,猛烈追尾前方李某驾驶的轿车(搭载王某菲)。撞击导致李某车辆起火,李某不幸当场死亡,王某菲及奔驰车内人员受伤。

  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李某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将刘某、车主杨某及车辆保险公司(平安财保宜宾支公司)诉至人民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47万余元(扣除刘某已付5万元)。

  法院审理

  经查,事故当晚,杨某(驾驶证处于暂扣期间)约刘某共同饮酒。散场后,杨某明知刘某已饮酒,却未阻止其驾驶自己的一键启动奔驰车(钥匙由杨某保管),且杨某本人乘坐该车后排。途中杨某察觉车速过快,但未有效制止。保险公司已通过加粗加黑方式对商业险免责条款(含“饮酒驾驶免责”)进行提示,并由杨某电子签字确认。

  刘某

  酒后超速驾驶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杨某

  作为车主和管理人,明知刘某饮酒且自身无有效驾照,不仅未阻止其驾驶自己的车辆,还乘坐该车,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

  商业险“饮酒免责”条款经重点提示说明,故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法官提醒

  车主切勿将车辆交由饮酒者驾驶,同乘人员发现酒驾应及时劝阻或举报。务必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案例二

  漠视风险酿惨祸

  放任酒驾致人身亡需担责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彭某科(2003年出生)与何某、李某、仉某相约聚餐,席间四人共饮啤酒20余瓶,其中彭某科饮用约10瓶。

  餐后,仉某因醉酒在餐馆外休息,彭某科、何某、李某三人与李某妻子打麻将至22时。何某父亲返回餐馆催促回家,见仉某醉酒,便要求仉某交出摩托车钥匙。仉某取出钥匙时,彭某科(无驾驶证)不顾何某父亲口头劝阻,上前夺走钥匙,驾驶仉某的摩托车离开。随后,何某父亲、何某、李某(驾驶四轮电动车搭载妻儿及仉某)陆续离开。

  李某驾车途经叙高路某处时,发现彭某科驾驶的摩托车与路边停放车辆相撞,遂将其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交警认定彭某科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彭某科父母彭某言、解某琼将仉某、何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仉某、何某、李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彭某科大量饮酒,在其酒后欲无证驾车时,均未有效劝阻或护送、通知其亲属,未尽到共同饮酒引发的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彭某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行为及后果有认知能力,其无证酒驾是死亡主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法官提醒

  聚餐饮酒应文明适度,共饮人之间应互相关照提醒,尤其对酒后欲驾车等危险行为必须坚决有效劝阻,切勿因一时疏忽或碍于情面而酿成悲剧,害人害己。

  案例三

  过度饮酒致害

  未尽合理照顾义务的同饮人担责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晚,黄某(张某群男友)与张某群约朋友魏某、刘某、夏某兵、周某聪、詹某均聚餐饮酒。席间张某群醉酒,被朋友先送回其租住的住房,随后几人外出吃夜宵。次日凌晨2时左右,黄某回家发现张某群面部朝下,遂报警,后经医生确认张某群因酒后死亡。张某群家属认为黄某、周某聪、詹某均、魏某、刘某、夏某兵应对张某群的死亡负责。

  经调解,六被告与张某群家属达成协议:黄某于2024年9月12日微信转账支付18000元丧葬费给郑某鑫;吕某(张某群幼子)获抚养费12万元;郑某川(张某群幼子)获抚养费25920元;张某群子女郑某鑫、郑某蓉、郑某蕊、郑某川、吕某平分死亡赔偿金27000元。协议约定款项于 2024年9月27日支付,但六被告逾期未履行。

  法院审理

  六被告与死者家属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基于六被告未依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将原、被告之间因死者张某群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转化为合同之债。六被告未按约履行构成违约,依法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连带责任。同时,六被告可就各自承担的赔偿金额自行协商;若已实际承担赔偿责任,亦可依法另行主张追偿权利。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者需承担三级注意义务——饮酒中劝阻过量、醉酒后即时救护、离场前确保安全,否则对人身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mmmm……

  看完这些案例

  请切记

  喝酒莫开车!

  酒局不劝酒!

  欢聚之余,莫要贪杯哦

  原标题:《共同饮酒,这些情况得赔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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