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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售假洋酒非法牟利!法院:严惩经营者
编辑:蕾蕾  发布:2025/7/15 11:11:21  来源:澎湃新闻客户端  作者:佚名

  原创 上海青浦法院 上海青浦法院

  讲述法治故事,传播法治声音。上海青浦法院官方微信推出“青法说案”栏目,聚焦社会民生,选择身边案例,以通俗生动语言,讲述发生在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向社会释法说理。

  灯红酒绿的ktv包厢里

  觥筹交错的热闹场景下

  可曾想过高昂的价格并不意味着高端的品质

  举杯畅饮的酒品可能是

  披着“名牌外衣”的假冒洋酒?

  高某某和宋某各自经营着一家ktv。

  2022年,二人结识了刘某某,并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其处大量购入所谓的“品牌洋酒”。

  这些“品牌洋酒”实则是用灌装设备将劣质酒液灌入回收的空瓶,再配上带有品牌标识的木塞、瓶盖、瓶贴“精心包装”而成。

  高某某和宋某在明知所购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在其经营的ktv内以正品价格进行销售。

  经审计,2022年至2023年间,高某某已销售金额达200余万元,待销售金额20余万元,宋某已销售金额达70余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高某某、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高某某、宋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青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均达到“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标准,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主动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被告人高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

  综合考量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退赔情况及高某某前科等因素,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高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ktv等娱乐场所本应是放松身心之地,而不应成为牟取暴利的温床。售卖假冒名牌洋酒,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置消费者的健康安全于不顾。那么,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如何避免卷入此类风险?法官提示如下。

  part 01

  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把好“三道关”

  诚信守法是经营之本,销售假冒商品绝非“生财捷径”,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危险之举。商家作为市场主体,须严守法律底线,通过完善内部管理筑牢防假屏障。

  严把采购关,切断假货源头。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审查机制,要求供货方提供完整的商标授权书、商品合格证明及进口报关单等合法凭证,对价格远低于市场行情的异常商品保持高度警惕,坚决杜绝“知假进假”行为。

  夯实内控关,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商品入库溯源制度,进行必要的真伪抽检并详细记录台账,确保商品来源全程可追溯,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法规培训和辨假技能教育,明确禁止售假并设立有效的内部举报渠道。

  规范销售关,完善凭证管理。在销售环节应主动向消费者明示商品信息,对于酒类等高价值商品可探索建立“一物一码”查询系统增强透明度,并务必向消费者提供带有规范印章的详细消费凭证,确保交易过程可溯源,为质量追溯和纠纷解决提供证据支持。

  part 02

  消费者应擦亮双眼,主动维权莫沉默

  消费者在娱乐场所消费酒水时,有权获得与价格相符的正品。为保护自身权益,应做到以下三点:

  提高辨假意识,防范消费风险。面对价格高昂的品牌酒水,可尝试运用以下手段辨别真伪:

  留存消费凭证,固定关键证据:消费时务必索要并妥善保存带有规范印章的详细消费凭证或电子支付记录。这是证明消费关系、商品信息和支付金额的直接证据。若对商品真伪产生怀疑,可立即对涉事酒水的外包装、瓶盖、标签、防伪码、酒液状态等特征进行多角度拍照或录像,并尽可能保留剩余酒样,为后续维权奠定证据基础。

  勇于依法维权,举报违法犯罪:一旦发现或确认购买了假冒酒水,应与商家交涉,要求其提供进货凭证,说明情况并协商退赔等解决方案;及时向监管部门举报,通过12315平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举报,提供详细信息和已固定的证据;必要时提起诉讼,若因饮用假酒造成人身损害,或协商、行政调解未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主张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并可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或者已销售商品的销售金额不足本款前两项标准,但与尚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款前两项规定的销售金额标准三倍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或者销售金额与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本条前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撰稿 | 陆钧怡

  主审法官 | 张广洋

  来源 | 西虹桥法庭

  原标题:《ktv售假洋酒非法牟利!法院:严惩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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