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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肇事逃逸还找人“顶包”,一人被判拘役一人被行拘
编辑:蕾蕾  发布:2025/9/3 16:53:55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酒后驾车上路

  发生事故后驶离现场

  再次酒驾接同村好友到案发现场“顶包”

  近日

  经龙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龙南市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

  判处被告人龚某甲拘役三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醉驾出事故找人“顶包”

  2024年6月16日下午,在龙南市万锦大道与经七路交叉路口,一辆正准备掉头离开的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两车驾驶员应该下车报警处理事故,但在客车驾驶员愣神之际,货车驾驶员却直接匆忙地驾车驶离了现场。

  客车驾驶员下车后,立即报了警,本以为货车驾驶员是怕担责任才肇事逃逸。但不一会,事故货车却又重新折返回到了事故现场。同时从货车驾驶位下来男子龚某乙,其下车后便声称是自己驾车不慎发生了事故。而与其同行的还有看上去意识懵懂的男子龚某甲。

  来到现场的交警意识到事情或许并没有那么简单,随即将双方带回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果然,真正的驾驶员并非龚某乙,而是在一旁迷迷糊糊的龚某甲。

  原来,当天13时许,刚刚喝了一顿大酒的龚某甲昏昏沉沉地驾驶货车独自一人上路,在行驶至案发路口时,与驾驶客车的张某某发生了事故。

  这一变故也吓得龚某甲酒醒了大半,在车上缓了一会后,龚某甲担心自己酒驾出事故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是,便继续驾车前往东江乡某路口处接同村关系要好的朋友龚某乙,指使其驾驶自己的货车返回案发现场,并让龚某乙顶替其处理交通事故。

  两人的“顶包”行为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败露,两人也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经鉴定,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龚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

  龙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龚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龚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指使他人顶替、作伪证的妨害司法行为,均应从重处罚。

  2025年3月26日,龙南市人民检察院以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龙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龚某乙鉴于其在被公安机关当场识破后,如实供述了“顶包”的事实,未继续实施其他的妨害司法行为,对公安机关下一步侦查行为也未造成其他的阻碍性影响,犯罪情节轻微,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检察官随后通过行刑反向衔接移送交管部门对龚某乙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近日,龙南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龚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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