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中学学生李小严在生日当天邀请同班同学舒小禁、何小饮、袁小酒等多人聚餐庆祝。聚会期间,何小饮在他人劝说下饮用酒精饮品,后与舒小禁共同骑乘摩托车离开。途中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何小饮经抢救无效死亡,舒小禁受伤。
事故发生后,何小饮父母将聚会组织者李小严、同行者舒小禁及其监护人一并诉至法院,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八十余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当晚聚餐饮酒过程中,无人对何小饮的饮酒行为进行有效劝阻,且在其酒后欲驾驶摩托车时,同行人员未采取强制制止措施。
法院认为,虽舒小禁系未成年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16周岁),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具备基本认知。在明知何小饮已饮酒的情况下,其不仅未阻止危险行为,反而共同搭乘车辆,客观上增加了风险程度,存在明显过错。故判决舒小禁及其监护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李小严因未实际参与饮酒后出行环节,且组织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较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审法官特别指出:未成年人聚会中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引起重视。共同饮酒者负有相互提醒、劝阻危险行为的法定义务,尤其是聚会组织者更应提高警惕。近期暑期聚会增多,未成年人因饮酒导致的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频发,需引起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关注。法官强调,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饮酒会显著削弱其风险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家长应加强安全教育,聚会组织者应当主动拒绝酒精饮品,及时制止酒后驾车、游泳等危险行为,避免悲剧重演。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教育部门表示将以此案为典型案例,在秋季开学后开展未成年人安全聚会专题教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