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和好友聚餐饮酒后,男子在驾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不幸去世。当天和他一起饮酒的6位好友对此需要承担责任吗?什么情况下同饮人应当对此类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呢?
近日,科左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涉饮酒人死亡案件,依法判决4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名被告无需承担责任。
案件详情
2025年4月16日,白某1邀请孙某、魏某、胡某1、白某2、张某、胡某2到其家中聚餐。期间,所有人都饮用了酒水。聚餐未结束时,胡某1、张某因家中有事先行离开。聚餐结束后,白某1、孙某、魏某、胡某2在白某2的要求下继续前往ktv及饸饹馆进行娱乐聚餐活动,在此期间仅有孙某饮用啤酒,其他人均未饮酒。在以上三次聚餐、娱乐活动中未证明有拼酒、劝酒行为。活动结束后,白某2、孙某、魏某乘坐出租车前往孙某家,其余人各自返回家中。在前往孙某家后,20:40分左右白某2坚持自己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不幸遇难。
白某2的亲属认为,6名好友作为聚餐的组织者、饮酒的参与者,应对白某2饮酒及酒后驾车回家的行为负有劝阻、看顾、照护的注意义务,但6人并未尽到相关义务,对白某2的死亡后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白某2的死亡是任何人都不希望发生的悲痛结果,对原告的痛苦之情应予理解、同情。但对本案中共同饮酒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仍应理性、客观的遵循法律规定。本案死者白某2先后参加了三场酒局,从事发当日的实际情况来看,被告胡某1、张某在第一场酒局结束前就已经离开,未参与饮酒的全过程,且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胡某1、张某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强迫饮酒等不当行为,故不应过分要求其二人对一个普通人无法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被告胡某1、张某对白某2醉酒驾车致死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被告孙某、魏某、白某1、胡某2应履行共同饮酒后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四被告未采取合理适当的方式履行注意义务,对白某2的死亡存在过错,白某2的死亡与四被告共同饮酒存在因果关系,故四被告应对白某2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最终,根据死者自身存在的过错、聚会组织者应负更多的合理注意义务、当事人间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依法判决白某2自身承担92%的责任,白某1(第一场聚餐组织者)承担3%的赔偿责任,孙某、魏某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胡某2承担1%的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双方均对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非常认可,均表示服判息诉,并在法院的见证下,四被告向原告交付了所有赔偿款,此次纠纷就此画上圆满的句号,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共同饮酒是一种情谊行为,同饮人之间一般只有道德义务。在特定条件下,才会因同饮人实施的不当先行行为产生注意义务。共同饮酒致人损害,未尽注意义务、主观上有过错、符合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呼朋唤友饮宴,本是增进彼此情谊的好事,但是一旦饮酒过量、酒后驾车则容易引发事故,酿成悲剧。酒驾行为具有巨大的风险,共同饮酒人之间均没有劝阻过量饮酒及酒驾行为,最终发生重大事故,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该案例警醒大家,共同饮酒人之间不仅要享受相聚的快乐,更要在关键时刻相互提醒、劝阻,必要时履行护送义务。
来源 ┃科左中旗人民法院
编辑 ┃ 郝佳瑞
审核 ┃ 韩晓燕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男子聚餐饮酒后车祸死亡,同桌6人被索赔,法院这么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