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经一事长一智”,因酒驾被查处过的驾驶人,本应痛定思痛,深刻反省违法行为的沉重代价。然而,现实中却总有人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威严与公共安全,在受到处罚后仍不知悔改,最终面临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我也后悔啊,当时就是觉得路途不远,以为这个时间点不会被查到的。”在被送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时,违法当事人熊某懊悔地说道。然而,法律面前没有“侥幸”二字。2021年3月,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将近期查获的三名因“二次酒驾”违法的当事人——熊某、邓某及韦某,统一送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他们的经历,为所有驾驶人敲响了警钟。
回顾熊某的违法轨迹,其明知故犯的特点尤为明显。早在2020年10月,他就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当时,交警大队依法对其作出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这次处罚本应是一次深刻的教训,足以让其认识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然而,熊某并未真正将安全放在心上,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在驾驶证仍处于暂扣状态期间,他于2021年2月再次心怀侥幸,酒后驾车上路,结果被交警再次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6mg/100ml,已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此次违法行为,已非简单的酒驾。熊某的行为构成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情节。针对这一错上加错、明知故犯的行为,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作出了严厉的顶格处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这意味着熊某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将失去驾驶资格,必须重新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才能再次获取驾照,其违法成本显著增加。
与熊某一同被执行拘留的邓某和韦某,情况也基本相似,均属于第二次因酒后驾驶被查获。交警部门同样根据法律规定,对二人分别作出了处以7日行政拘留、吊销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当被问及为何在已经受过一次处罚后,仍然选择再次酒后驾驶时,三名当事人的回答惊人地一致:均承认是强烈的“侥幸心理”作祟,自以为“运气”不会那么差,不会被交警第二次查到,从而将安全抛诸脑后,选择了冒险违法。
交警部门在此郑重提醒广大驾驶员: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此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严查态势。查处酒驾是常态化工作,任何侥幸心理都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极端不负责任。请务必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切勿以身试法。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二次酒驾”面临的必将是法律更加严厉的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