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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市监局2025年酒类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编辑:蕾蕾  发布:2025/10/15 10:52:39  来源:中国白酒网  作者:佚名

  为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及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白酒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现将2025年度违法违规酒类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一、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违禁广告案

  2025年6月12日,接上级线索,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官网中涉嫌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进行商业宣传。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之规定,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州某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违禁广告案

  2025年6月23日,接上级线索交办,某平台店铺在销售“某某1921酒”时宣传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某某1921酒”与党和国家某次会议有关,以党的红色文化为宣传噱头。

  该公司作为广告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三、贵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6日,我局在检查中发现贵州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贵州某某酒(某鑫)”上标注有“一带一路 国礼品牌 丝路文化之旅”字样。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四、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10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堆放的“有信福(某福)酒”外箱、酒盒、瓶身上均标注有“康熙御笔”“天下第一福”等字样,且该公司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五、贵州省仁怀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5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成品库内堆放有“中央库藏酒”该款产品,该公司不能提供关于“中央库藏”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作者:涂争艳来源: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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