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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夜酒后相约游泳溺亡,59万元索赔谁来担?
编辑:蕾蕾  发布:2025/10/29 10:20:25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凌晨4点的冬夜,空气里满是刺骨的凉意。

  宋某、刘某、王某、徐某、陈某五人(均为化名)走出ktv,觉得唱歌喝酒不尽兴,又走到某烧烤店吃面、喝酒。

  吃喝之间,宋某与刘某相约跳河游泳,徐某、烧烤店老板邓某(化名)均劝阻他们不要去,但二人心意已决,执意前往,遂并肩往河边走去。徐某称“把两人看住”,邓某也跟随二人前往。

  不一会儿,三人来到河边。宋某立即脱掉衣服下水,然后又马上呼救说“水太冷了快点救我”,邓某立即呼喊刘某一起施救,随后王某、邓某妻子也闻讯赶到,一起将宋某救上岸,并进行了人工呼吸等措施,后经120抢救无任何生命体征。

  宋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王某、徐某、陈某、邓某五人连带赔偿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59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这场冲动约定酿成的悲剧,责任该怎么分?

  死者宋某:承担主要责任

  冬夜凌晨野外游泳非常危险:低温下人体热量流失极快,体内酒精会扩张血管、削弱体温调节能力,双重风险叠加,几分钟就可能使人肌肉痉挛、意识模糊。

  本案中,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冬夜凌晨野外游泳的危险性具有清楚认知,避免酒后从事危险性较高的活动,但宋某在自己醉酒状态下,于寒冷的深夜下水以致溺水而亡,是对自身安全的彻底漠视,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

  各被告: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各被告均负有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应综合考虑各自在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因自身行为导致危险状态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遵从利益衡平原则,从柔性保障相对弱势一方利益的角度考虑责任分担。

  同行、同饮者刘某无视下水危险同宋某一同前往江边,同行者王某、徐某劝阻不力,邓某对醉酒顾客负有一定照顾、照看等安全保障义务但劝阻不力,四人应分别按照各自责任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陈某与徐某系男女朋友,与其他人不熟悉,仅一同参与就餐,并未饮酒、劝酒,也没有相关言语和行为,对该下水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从热热闹闹的聚餐到冰冷刺骨的河水,冬夜酒后游泳不仅让年仅四十三岁的宋某失去了生命,也让所有同饮、同行者、店主以民事赔偿收尾。

  法官寄语

  朋友社交应当营造文明理性的情谊社交环境,共同维护文明饮酒的社会风尚,弘扬法治、文明、友善、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避免悲剧发生。

  别过度、不当饮酒:饮酒者应量力而行,避免过度饮酒;共饮者应保持谨慎,尽到注意和救助义务,不得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召集者(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聚餐场所管理者应及时提醒、照顾,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别发起危险邀约:饮酒要适度,避免过度饮酒;酒后应严格规避游泳、驾车、野外探险等危险活动,切勿因侥幸心理忽视生理状态对安全的直接影响。

  别消极漠视风险:若同行者已出现步态不稳、言语混乱等醉酒症状,仅口头劝阻远远不够,需采取护送回家、通知家属等实质性保护措施。

  别缺位合理救助:发现同伴遇险后,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合理救助措施,比如大声呼救、立即报警、投放救生设备等。但需明确,救助义务并非“必须下水救人”,盲目施救若导致自身伤亡,反而可能让家属陷入更多纠纷。

  来源:仪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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