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上午,瓮安一司机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来到瓮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查验区办理车辆过户业务,民警敏锐察觉到其身上散发着明显的酒精气味,于是询问驾驶人宋某某是否饮用了酒水,面对询问宋某某如实承认了饮酒事实。
民警随后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宋某某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浓度为26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宋某某声称,当天早上起床后,他在家喝了一杯药酒,自认为喝药酒治病不算酒驾,便侥幸到交警大队车管所给新车上牌,刚到现场就被工作人员识破。
随后,民警对宋某某进行了严厉批评教育,依法对其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处罚。
交警提醒:
饮酒一分醉,驾车十分险。酒后驾车严重危害个人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位驾驶人要深刻认识到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要从思想上树立安全意识,从行动上养成文明出行的良好习惯,自觉抵制不文明的交通行为和危险驾驶行为,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严守交通法规。
通讯员 聂昌林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卢泰铭
编辑 李嘉琪
二审 梁晓琳
三审 张发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