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后试图通过二次饮酒
制造事后饮酒的假象
混淆视听、逃避法律追究
最终不仅没有逃避罪责
还以其身体最终酒精含量
作为定罪量刑依据
“醉”上加罪,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王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由某小区底商饭店出发,后沿道路行驶时,撞击到了他人停放的汽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又在交警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前故意再次饮酒。交警支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52mg/100ml,属醉酒。
法院裁判
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惩处。
王某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但其同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后逃逸、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从重情节,武清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在提取血液样本前脱逃或者找人顶替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醉驾是对生命的漠视和对法律的挑战,“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只是一句宣传语,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坚决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更不要相信所谓逃避责任的“方法”,耍小聪明反而会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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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二次饮酒掩盖酒驾?“醉”上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