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社会共识,在执法机关持续高压打击下,酒驾、醉驾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然而,一种针对酒驾司机的恶劣犯罪行为却悄然滋生,不法分子利用酒驾者害怕被法律追究的心理,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行敲诈勒索。近日,顺义区人民法院便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案件公诉人宣读的顺义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披露,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间,被告人周某、崔某二人合伙,驾驶一辆捷豹牌汽车,在顺义区多地流窜作案,专门挑选他们认为可能酒后驾车的司机为目标。
首次作案发生在2017年3月18日晚。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火沙路与高白路交叉路口,周某、崔某驾驶的捷豹车右前部故意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起亚汽车左侧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二人并非按正常程序处理,而是直接咬定李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以此为由,向李某索要高达人民币25000元的“赔偿”。
初次得手后,周某、崔某的胆子愈发变大。同月27日晚,在顺义区牛栏山一红绿灯西侧,二人故技重施,再次驾驶捷豹车撞击被害人付某驾驶的面包车。这次,他们更是有恃无恐地直接点明付某酒后驾车,并威胁报警,以此敲诈勒索人民币17000元。
然而,多行不义必自毙。3月28日晚,当二人第三次作案,驾驶捷豹车与被害人王某的雪铁龙汽车发生碰撞,并以王某酒驾为由索要26000元时,王某并未就范。由于双方就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终选择报警,周某、崔某的罪行由此败露。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被告人周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合伙,利用他人酒驾的违法行为作为要挟,共同实施敲诈勒索,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该案的审理,不仅是对两名犯罪分子的公正审判,也向社会发出了明确警示:法律绝不姑息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行为,企图利用他人过错谋取不义之财,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此案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务必坚守底线,杜绝酒后驾车,不让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