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船营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此案的迅速审理与当庭宣判,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醉酒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有力维护了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01月15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饮酒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吉林市船营区珲春中街由南向北行驶。饮酒后,被正在执行夜查任务的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张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122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43mg/100ml,远超80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在宣判后指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法律红线。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具有极强的主观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希望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能从此案中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坚决摒弃侥幸心理,自觉抵制酒后驾驶,共同维护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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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张振楷
编辑:赵艺潞
初审:张泽龙
复审:张伟宏
原标题:《【案件快报】喝酒不开车,切莫以身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