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涉酒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从源头消除交通安全风险隐患。近日,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积极开展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整治行动,现将近日查获的六起酒驾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
2025年12月24日19时54分,李某某酒后驾驶晋m5xxx6号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卫横线东录村路段时,被横水中队和机动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12月23日20时21分,刘某某酒后驾驶晋mxxxp2号的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国道214线840公里100米处时,被横水中队和机动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5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12月24日21时16分,乔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宝岛牌电动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中条山路政务大厅西150米处时,被城镇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12月24日21时36分,王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晋m5xxx2行驶至国道241线(呼北线)823公里东400米处时,被安峪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12月24日19时38分,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轻便摩托车行驶至国道241线(呼北线)840公里500米处时,被卫庄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6.8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2025年12月25日13时17分,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和平路北200米气象局门口处时,被城镇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酒驾无小事,警钟须长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运城公安交警温馨提示:
生命没有“重启键”
方向盘不是“赌命盘”
请牢记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曝光不是目的
警醒才是初衷
希望广大驾驶员
紧绷交通“安全弦”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原标题:《【五大曝光】酒驾“红线”碰不得!6人酒驾被绛县公安交警查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