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平安毕节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智能驾驶(885736)功能的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闫某醉酒后开启车辆自动驾驶功能上路,被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标准。其辩护人以“自动驾驶降低危害”为由请求从轻处罚,未获法院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闫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针对其辩护理由,法院明确指出以下两点:
一、当前汽车自动驾驶技术尚未达到完全无人驾驶(885736)的成熟程度,仍属于辅助驾驶范畴。开启该功能不改变驾驶人酒后操控车辆的事实与行为性质。
二、驾驶人负有全程监控车辆状态、随时接管控制的法定义务。醉酒状态会严重影响其判断和反应能力,即使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也显著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因此,法院认定闫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从轻处罚。最终,闫某被依法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警示驾驶人必须时刻牢记安全责任,切勿对驾驶辅助技术产生盲目依赖,更不可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原文:说法丨酒后开启“自动驾驶”,能从轻处罚吗?(来源:平安毕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