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济南中院消息,广西桂林一男子刘某在连续参与两场酒局后,因急性重度酒精中毒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七名共同聚餐者诉至法院索赔。近日,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认定其中一名邀约者曾某因未尽到提醒和救助义务,需承担5%的赔偿责任,其余六人无责。
2025年2月15日下午,刘某先后在王某家和廖某家参与两场饮酒活动。在第一场酒局中,刘某与宁某、王某共同饮酒。此后,刘某应曾某之邀前往廖某家继续饮酒。期间,无人对刘某进行劝酒、罚酒或敬酒。刘某在廖某家饮酒后意识逐渐模糊,后被送回家中,最终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死因符合乙醇中毒导致死亡的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者之间负有相互提醒、劝阻过量饮酒的注意义务,以及在共饮人处于危险状态时采取合理措施的救助义务。本案中,法院对各方责任认定如下:
一、宁某、王某无责。两人虽与刘某在第一场共同饮酒,但无证据表明其对刘某后续饮酒存在劝酒或放任风险扩大的过错,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二、杨某、杨某某、聂某无责。此三人虽与刘某同桌,但属自饮自酌,无共同饮酒或劝酒行为,不构成法律过错。
三、廖某无责。廖某并非饮酒活动邀约者,也未与刘某共同饮酒,且在刘某醉酒后积极协助将其送回家中,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四、曾某承担5%责任。作为邀约刘某参与后续饮酒的主体,曾某知晓刘某此前已饮酒,却未对其进行有效提醒。在刘某逐渐醉酒时,也未实施妥善安置或合理救助,存在疏忽过错。
五、刘某自身负主要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连续饮酒且毫无节制,应对自身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曾某按5%的责任比例赔偿刘某家属经济损失,驳回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刘某家属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