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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被“碰瓷”遭勒索5万?后续来了!
编辑:蕾蕾  发布:2026/3/20 10:30:19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近期,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起

  醉驾以案释法案例

  醉驾后,

  会付出怎样的法律代价呢?

  我们来看几个详细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

  林某甲,男,29岁,务工人员。

  2024年1月26日2时许,林某甲从某酒吧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途经道路交叉灯控路口向右变更车道时,车辆右侧尾部与同向由林某乙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左侧发生轻微碰刮,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林某乙立即拦停林某甲的汽车并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因协商未果,林某乙遂拨打110报警,民警到场处置。经鉴定,林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林某乙未饮酒。案发后,交警认定,林某甲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甲赔偿林某乙一万五千元。

  (图片由ai生成)

  【处理结果】

  2024年4月7日,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以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审查起诉。汕头市澄海区检察院经全面细致审查发现,事故当事人林某乙的行为存在故意“碰瓷”醉驾人员并敲诈勒索的重大嫌疑。经引导侦查查明,林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故意在酒吧路段盯梢,通过“碰瓷”制造交通事故,借机敲诈勒索醉驾人员。最终,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对林某乙立案侦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林某乙服判未上诉。同时,经澄海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林某甲的行为不符合《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中“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的从重处理情节,且林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可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林某甲的行为违反相关行政法规,建议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林某甲作出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

  酒驾遇碰瓷,赔钱吊证两头空。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开车,风险极大,不仅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且有被不法分子利用制造“碰瓷”进而敲诈钱财的风险。本案同时警示个别不法分子,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利用“碰瓷”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索赔的,可能因涉嫌敲诈勒索等罪名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鑫,男,36岁,务工。

  被告人林某尔,男,36岁,务工。

  2022年12月9日22时40分许,林某尔与陈某鑫二人饮酒后由林某尔驾驶小型轿车搭载陈某鑫等人测试新车性能,期间林某尔与陈某鑫交替驾车,23时9分许,陈某鑫驾车与一货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陈某鑫驾车逃离现场。民警经侦查将林某尔、陈某鑫依法带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林某尔、陈某鑫血液酒精含量分别为243.37mg/100ml和159.85mg/100ml。经认定,陈某鑫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鑫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处理结果】

  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陈某鑫危险驾驶案中发现,陈某鑫曾在笔录中指认同车的林某尔在开车前饮酒,监控录像显示二人曾交替开车,林某尔血液酒精含量为243.37mg/100ml,认为林某尔有危险驾驶重大嫌疑,遂要求公安机关对林某尔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以林某尔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林某尔到案后先辩解未驾车,在公安机关出示其驾车监控视频后又辩解开车前未饮酒,是在调换座位后才在副驾驶位置上饮酒。后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查实,林某尔系酒后驾驶,且在交换驾驶位后未再次饮酒,达到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标准。

  2024年6月6日,龙岗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陈某鑫提起公诉,同年9月4日,一审法院判处陈某鑫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陈某鑫不服后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25年5月23日,龙岗区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对林某尔提起公诉,同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判处林某尔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七千元,林某尔服判未上诉。

  【警示意义】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只要醉酒驾驶上路,哪怕驾驶时间短或交替换人开车,均要接受法律追究。醉驾后试图通过逃离现场、否认驾驶、辩解驾驶后饮酒甚至找人顶包等方式逃避处罚,不仅无法逃脱法律制裁,还有可能因为逃避侦查被依法从重处罚。

  广东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员切勿以身试法,

  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广东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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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汕头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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