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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零容忍!黄冈交警严查酒驾不松懈,这些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编辑:蕾蕾  发布:2026/4/14 10:26:15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为遏制酒醉驾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黄冈交警结合辖区特点,持续开展“白+黑”模式,严查酒醉驾专项整治行动,用日夜坚守为群众出行筑牢安全屏障。整治行动中,黄冈交警立足辖区道路交通实际,采取“定点查纠+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模式,将整治重点从城市主干道向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国省县道延伸,构建全方位、无死角的管控网络,持续释放严管高压信号,让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无处遁形。执勤民辅警严格恪守“逢疑必查、逢查必测”原则,配齐酒精检测仪、执法记录仪等专业装备,对过往车辆逐一细致筛查,全程规范记录执法流程,确保执法公正透明。现对近期查获的酒驾典型案例及人员信息予以曝光,希望各位驾驶人引以为戒,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酒驾曝光台

  案例一:2026年4月7日19时20分许,黄冈交警在团风镇得胜大道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行动期间,执勤民辅警发现一辆号牌为鄂j0**5学的小型教练车行驶轨迹略显迟缓,随即示意该车靠边接受检查。车窗摇下后,一股浓郁的酒气扑面而来,执勤民警发现驾驶人傅某脸色通红,眼神飘忽,说话时还带着明显的酒气,初步判断其存在饮酒驾驶嫌疑。

  民警当即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傅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现场询问得知,傅某当晚在餐馆与朋友聚餐,期间饮用了几瓶雪花啤酒,心存侥幸认为晚上民警不执勤,便驾驶教练车上路,行驶至事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目前,民警已依法对其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将其口头传唤至团风交通管理大队团风中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案例二:2026年4月7日19时42分,黄冈交警在团风镇湖滨路路段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工作时,一辆号牌为鄂jg**10的小型汽车在临近检查点时突然减速,试图躲避检查,这一异常举动引起了执勤民辅警的注意,随即快速上前将该车拦截。

  民警对驾驶人邵某龙进行询问时,发现其面色潮红,身上酒气明显,说话时支支吾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4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邵某龙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其当前处于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情节更为严重。目前,该案件已依法按程序办理。

  法律知识科普

  1、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2、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黄冈交警提醒

  酒驾醉驾危害大、成本高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切勿以身试法

  请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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