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小聚把酒言欢本是寻常,但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底线绝不能触碰。自醉驾入刑以来,交管部门始终保持严查严打高压态势,然而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首例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件,两人一同饮酒、一同违法,最终双双获罪。
案 情 回 顾
2026年1月11日晚,列某、周某二人聚餐大量饮酒至深夜。次日凌晨2时许,周某驾车送列某返回宿舍途中,驾驶经验不足的列某提出想借机练车。周某明知两人均处于饮酒状态,仍擅自将车辆交由列某驾驶。
列某酒后驾车行至路口右转时,因车速过快、心神慌乱,误将油门当作刹车,导致车辆失控撞击路边石墩、树木,造成车辆损毁及公共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主动拨打110报警,二人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司法鉴定:列某血液乙醇含量172.3mg/100ml,属醉酒驾驶;周某血液乙醇含量60mg/100ml,属饮酒驾驶。案发后,周某主动积极赔偿市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裁 判 结 果
桐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列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明知列某饮酒,仍违规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为醉驾行为提供帮助,二人构成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最终,二人均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付出了法律代价。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典型的危险驾驶共同犯罪案例。周某自身虽未达到醉驾标准,但放任、纵容他人酒后驾车并提供车辆,已构成共同犯罪。
法官郑重提醒:道路绝非私人练车、酒后玩乐之地。饮酒后人的判断力、反应力、操控能力大幅下降,无论驾龄长短、技术高低,酒后驾车都暗藏巨大安全隐患。出行驾车,既要对自己生命负责,更要对路人、公共安全负责。广大群众务必摒弃侥幸心理,时刻严守交规,坚决杜绝酒驾醉驾,共同守护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供稿:倪强盛
原标题:《【桐韵法声】刑庭:酒驾练车酿事故,同饮同责均被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