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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醉酒骑车致身亡,家属将饮酒的同伴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法院:同饮者存在轻微过错,赔1万元
编辑:蕾蕾  发布:2026/5/18 10:28:26  来源:百家号  作者:佚名

  转自:中安在线

  一场工友间的寻常小聚,一次共同举杯,却因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回家,让一条生命戛然而止。痛失至亲的家属,将同桌饮酒的同伴告上法庭,索赔16万余元。同饮者是否该为这起悲剧担责?若担责,担多少?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2025年9月23日晚,严某与工友兼朋友张某某相约吃饭,席间两人均饮用了白酒。饭后,两人在江边散步许久。随后,严某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将张某某送至其停放电动车的地点。两人分开后,各自骑车回家。

  当晚20时57分,严某在回家途中因操作不当,摩托车撞上道路护栏,事故导致严某严重颅脑损伤,不幸当场死亡。经鉴定,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取得号牌的车辆上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严某的亲属严某某等人难以接受这突如其来的噩耗,一纸诉状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繁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存在巨大风险却仍为之,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绝大部分责任。张某某作为同桌共饮者,对严某酒后驾车的行为负有必要的劝阻义务,其未加劝阻放任对方骑车回家。但考虑到严某饭后能正常散步、骑行,事发路段距其住所仅几分钟车程,张某某作为普通同饮者的预见和阻止能力有限,其未劝阻义务并非事故直接原因,故认定张某某存在轻微过错。

  综合考量,法院判决张某某承担1%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万余元。判决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亲朋相聚、把酒言欢本是人之常情,但共同饮酒人之间也由此产生了法律上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某虽非事故的直接引发者,却因未有效劝阻严某酒后驾车,被法院判令承担1%的赔偿责任,教训深刻。

  法官提醒:饮酒过程中切勿强行劝酒,若发现同饮者酒后欲驾车,必须坚决、有效地劝阻,可采取代驾、通知家属、护送回家或报警等方式加以制止,切不可仅作简单叮嘱便放任其自行驾车。同时,每位驾驶人都应牢记,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永远是自己。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醉酒驾车均属严重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付出生命与家庭的惨痛代价。为了自己和他人,请远离酒驾,守住法律底线与安全红线。

  来源:大江资讯

  编辑:郭春燕

  责编:叶娟

  审核:毛书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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