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就是要把城市与农村、农业与工业、农民与市民作为一个整体,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实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的协调发展。众所周知,就业是民生之本、安邦之策、和谐之基,推进农村人口在城镇就业,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我们不仅要追求就业规模和速度,更应注重就业的质量,以实现体面就业为目标。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提法,体面就业是指政府要提供充分、有保障、安全的就业,并享有充分对话权,使人在就业中产生价值感和荣誉感。1去年,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出席“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中提出“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目标,就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为劳动者谋求更大福祉,体现了广大劳动者的共同意愿和根本利益。因此,要运用多管齐下的“鸡尾酒调制法”,不断探索实现农村人口在城镇体面就业之路。
一、拓宽充分就业空间
(一)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城乡经济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硬道理。政府要高度认识发展经济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发展经济来不断增强城镇的吸纳能力。比如实施招商引资、发展民营经济、发展商贸流通和第三产业、发展新型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县域经济等。同时,还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城乡经济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有效机制,制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总体规划、利益机制、互动网络、项目布局。包括:协调城乡gdp的均衡增长;协调城乡产业发展,形成合理的产业分工,实现产业优势互补;协调城乡企业发展,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协调城乡要素配置,实现城乡之间资金、土地、技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二)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岗位
第一,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强化执行力,制定和落实激励政策。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监督机制;鼓励自主创业政策,建立引导资金、放宽小额贷款、推介项目、跟踪扶持服务等;制定就业援助政策,开发公益性岗位;积极拓展新型服务领域,重点开发社区服务业;制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的政策,给予岗位补贴或社保补贴;发展面向国际市场产业和劳务输出等。第二,加快城镇化建设。党的十六大指出:要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农村城镇化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缓解了农村人口压力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成为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要重视发展乡镇企业,在信贷、出口、市场融资、利用外资、技改项目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但要注意城镇化建设的速度,防止出现农民“无业无地”的困境,转而过度加重城镇吸纳就业的负担。同时,坚持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为*基本的生活保障,以此来配合城镇化进程。第三,齐抓城镇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避免与进城务工人员就业需求的冲突。开展“一对一”服务,专人负责,跟踪到底,直到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开展工商、税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使下岗失业人员能迅速办完自谋职业的所有手续;在劳动力市场开设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的专用窗口等等。
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一)转变歧视观念
当前,社会一般把在城镇就业的农村人群称为“农民工”,虽然这个称谓比较直观,但是本身却隐含着歧视色彩。因为受封建等级意识的毒害,以及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农民工”这个字眼意味着:即使农民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业劳动,都无法脱离“农民”的烙印。社会潜意识的歧视,使他们始终只能是城市的边缘群体,在城市中没有归属感和安全感,没有国民地位。事实上,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进程,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在商业、建筑、餐饮、服务等行业,通过非农业劳动换取报酬,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人阶级的主体,成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随着社会和民生的发展,“农民工”称谓必将退出历史舞台,而以“进城务工人员”的身份进入城镇。
(二)社会培育国民意识
新生代进城务工人员受教育的程度较高,正在以全职从事非农业为主、寻求融入城市生活、注重追求平等发展的方向转变。城镇要以平等、开放、包容、民主的精神接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各界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营造平等的氛围,以公平就业促进社会稳定与繁荣。为此,党和政府要严厉打击歧视进城务工人员的人和行为,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在城镇居民中鼓励开展尊重进城务工人员的宣传活动,在进城务工人员中持续开展“自尊、自强、自立、自信”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鼓励他们与城镇居民平等竞争;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平等的国民意识等等。
(三)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是公平的重要体现,可以让进城务工人员和城镇居民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理想的职业,而非“饥不择食”地谋生存。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就业服务,做到信息共享。建立覆盖城乡的人才和劳动力服务网络;建立城乡一体化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失业调查与登记制度,就业登记与信息发布制度;细化和完善相关劳动法规,改进对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的监管制度;建立高效、便捷的劳动仲裁制度;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健全市场法制,通过执法规范劳动力市场运作秩序,取消行业和工种限制,以及对进城务工人员的不合理乱收费行为等。
三、全面提高就业素质
(一)整合社会培训资源
建立完善政府主导、企业支持、个人自愿、社会参与的培训机制,整合社会培训资源,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统筹规划对进城务工人员开展素质就业培训。政府加大资金投入,运用补贴政策免费培训进城务工人员;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的业余学校,优化培训专业设置,提高适用性和有效性;通过专业化、制度化来保证培训质量,推进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引导企业到农村和乡镇开展培训,培训后直接输入到企业等方式。通过培训政策法规、安全生产、权益保护、科技素质、岗位职业能力等,提高进城务工人员体面就业的竞争力,以适应城镇多层次的需求。
(二)培养自我发展意识
第一,进城务工人员自身要树立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学会自立、自强、自信,树立竞争和学习的意识;要珍惜机会、爱岗敬业、踏实劳动、勤奋工作;要遵纪守法、文明生活、弘扬社会公德、争做社会好公民。第二,学会运用法律保障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强大武器,以普及法律教育来强化就业过程中的自我保护能力,特别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当然,仍需进一步健全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法律救助制度的协调配合机制,各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涉及进城务工人员的矛盾纠纷。第三,积极自主创业。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的“五大需求”,即生理、安全、归属、尊重、自我实现的需求。进城务工人员通过实践自主创业的发展权,改善自身生活条件,成功实现个人价值。特别是创业能为社会增加更多的就业岗位,服务城市和社会,所产生的社会价值增强进城务工人员的荣誉感,赢得城镇居民的接纳和尊重,在城镇中活出尊严和精彩。
四、和谐融入城镇生活
(一)创新保险模式,完善社会保障
“安居”是“乐业”的前提,只有进城务工人员和谐融入城镇生活,才能在工作中收获快乐,而稳定完善的社会保障是重要的影响要素。第一,在公共财政体制的框架下,完善进城务工人员的养老、失业、生育保险,优先解决工伤保险特别是职业病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建立进城务工人员*低工资制度,并同步社会、定期提升;依法享有休假权利,主要包括法定节假日、病假、女职工产假;由公办全日制中小学接收就读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通过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来做到“住有所居”;建立体现正义关怀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贷款政策,建立农村房产和土地经营权能成为贷款条件的机制等。第二,根据进城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应建立适合他们的综合保险模式。由国家制定统一政策、实行单位按国家规定统一缴费、个人缴费自主的原则,为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全国通用的一卡通保险卡等。以建立个人账户为核心的养老保险模式,待遇与个人账户资金相对应,分别对不同特点的进城务工人员设定不同层次的参保标准,以及应享受的待遇。
(二)健全非正规就业市场,促进家庭和谐
在许多进城务工人员家庭中,由于一方求职技能差而停留在农村,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家庭不和谐,幸福指数低,这样是没有达到体面就业要求的。非正规就业是相对长期、稳定的正规就业而言,是指在非正规部门或某些正规部门从事的部分时间就业和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及短定期合同的就业。随着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提高,工作节奏加快,对保洁、保绿、托老、托幼、社区文化设施管理员、餐饮等方面的需求显著增长,而且一般对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水平要求不高,这就为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双方同时在城镇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因此,开拓和健全非正规就业市场,有利于进城务工人员家庭和谐。要建立完善非正规就业准入制度;政府加强非正规就业市场的规范与管理,既要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加大执法力度,充分保障通过非正规渠道就业的劳动者的权益;实行对非正规就业优惠的扶持政策,适当放宽非正规劳动组织的经营许可范围,给予更多的市场选择和市场竞争的机会,以及组织发展和创业的自由;进一步研究制定信贷扶持政策,设计切合实际的针对非正规就业的贷款机制,完善配套政策;帮助非正规就业组织获得融资的机会,促进条件成熟的组织向小企业转化;进一步制定和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对非正规就业采取一定的优惠措施;建立为小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