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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冤不冤?
编辑:郭郭  发布:2012/12/17 8:59:08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经历了一个月时间,“塑化剂白酒”仍是资本市场的热门话题,从酒鬼酒致百亿市值蒸发到茅台、五粮液等数家知名酒企一起沦陷,白酒板块股票光景惨淡,嗜酒之人亦惴惴不安。

  《时代周报》2012年12月13日的报道称,白酒中的塑化剂是厂商故意添加,为了增加浓稠感和“挂杯”效果,甚至是为了提升香味,并在勾兑“年份酒”时“防止分层”。报道中虽无透露信源,仍引发了大量传播和讨论。

  如果是生产过程中渗入的,似乎还情有可原,如果是故意添加,那就天理难容了。不过,截至目前尚无确切证据证明厂家的添加行为。

  常见的塑化剂成分属于邻苯二甲酸酯,也称酞酸酯。这类难溶于水的无色透明油状粘稠液体,主要作为增塑剂添加到塑料之中,以增强其柔韧性。由于在塑料制品中大量使用,并被释放到土壤和水体,邻苯二甲酸酯属于一种环境激素,可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和生殖系统,并被怀疑与儿童性早熟等有关。

  塑化剂*初进入中国人的公众视野,就是因为发现有人把它故意加到了食品中。2011年5月,台湾制造的多种饮料中检测出大量塑化剂。当时,塑化剂被用来代替正常的食品添加剂“起云剂”。

  “起云剂”常用于在饮料工业增加果汁和饮料的口感,一般是由棕榈油加乳化剂混合,制成水包油的结构,脂肪球均匀分散遮挡光线,就让果汁看起来浑浊,特别真实。一杯果汁含量较少的寡淡饮料,在起云剂的作用下,能够变得朦朦胧胧,口感浓稠,像真的果汁一样。

  起云剂常见原料是阿拉伯胶、乳化剂、棕榈油或葵花油,台湾这家公司制造起云剂时偷梁换柱,用塑化剂取代成本贵五倍的棕榈油,*终酿成了一次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黑心商人被判入狱十八年,给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也让“塑化剂”的概念深入人心。

  2011年6月1日,中国卫生部将其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作为饮料厂商,为了给饮料增加朦胧粘稠的效果,确实有添加塑化剂的动力。但是作为白酒厂商呢?

  财新记者采访了早在2009年就开展食品中塑化剂问题研究,并提醒其风险的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他表示,这种做法没有必要,也不大可能。

  虽然塑化剂有“增稠”的前科,前述媒体报道白酒中故意添加塑化剂以增加粘稠度,却几乎是不可能的。厉曙光介绍,人为添加塑化剂是违法行为,在台湾的重判范例之下,企业不敢轻易造次。更重要的是,对于白酒来说,添加了塑化剂,卖相会非常难看。“塑化剂有乳化作用,加入后会使得饮料变得浑浊而均匀。”,但对以清澈度为评定标准之一的白酒行业来说,用塑化剂增加粘稠度没有必要,且得不偿失。

  白酒中的塑化剂到底从何而来?酒业协会发表所发说明中表示,白酒产品中的塑化剂来源是生产中的塑料制品和塑料瓶盖。白酒产品中的塑化剂属于特定迁移,主要来自生产过程中的塑料制品,如接酒桶、输酒管、酒泵进出乳胶管等,以及直接接触成品酒的塑料内盖、塑料袋、甁、桶包装等。

  这个解释有其合理性,因为塑料制食品包装的塑化剂向含有油脂、酒精等溶剂的迁移问题,并不新鲜。例如,华南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柳春红副教授曾撰文表示,广州各大超市售卖的方便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塑化剂污染,这是因为,塑料包装材料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容易从塑料中溶出,向含油食品中迁移。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厉曙光的团队也曾发现,大排档所售的锅贴、臭豆腐等油炸食品,装入由摊主提供的塑料袋保存后,塑化剂的含量也高于未使用塑料袋的对照组,这说明塑料包装袋中的增塑剂可能直接逸散到了食品之中。

  由此,专家呼吁,应重视塑料制食品包装的质量,尤其是含油脂食品的包装,应避免使用含有塑化剂的材料。

  白酒中所检出的塑化剂本身有无危害?厉曙光认为,以目前白酒行业的超标情况来看,人们偶尔少量饮酒应该不会受其中塑化剂的影响。但食品安全的风险还要参考摄入量和接触时间等系列因素,因此,有害与否还待卫生部门做出详细的风险评估才可论断。

  不过,白酒企业的硬伤在于,从目前的检测来看,其产品的塑化剂含量确实超标。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2011年6月发布的《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已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大残留量分别为1.5mg/kg、9.0mg/kg和0.3mg/kg。

  而从各方送检的白酒样品检测结果来看,塑化剂的残留量都大大超过了这个限制。这也是众多白酒被认为塑化剂超标的原因。

  茅台集团名誉董事长季克良在12月13日召开的发布会上把矛头指向卫生部551号函,认为它是一个函,不是一个正式发布的标准。“这个函是很粗线条的参考,把不同的产品用一个数值限定本身是不科学的。”然而,在卫生部出台了一项关于食品的规定的时候,厂家首先应该做的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检测,看是否超标,而不是含混其辞。而且,季克良所说的“它是一个函,不是一个正式发布的标准”,提法本身值得商榷。这个函中所指出的限量并不是卫生部的新发明,而是来自于2008年颁布的国家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既然这个限量在2008年就已经出来了,2012年还超标,就难辞其咎了。如果在超标的同时,还强调无害,就更为不妥。

  更令人遗憾的是,事发近一月时间,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仍未对此事件做出权威的解释和风险评估,甚至没有开展大规模的抽样调查。塑化剂事件对市场的巨大震动,固然有多重原因,但缺乏有公信力的机构的盖棺论定,当是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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