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即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的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茅台或将吃上“白酒行业史上*大罚单”。据悉,2011年茅台的总销售额为237亿,即使按*低处罚标准,茅台也可能面临2.37亿的巨额“罚单”。也就是相当于罚单为销售额的百分之一。
贵州茅台15日发布声明称:公司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具体措施随后公布。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茅台和经销商限定向第三人转售的*低价格,就可能符合‘达成并实施’的条款。”
不过,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黄勇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在执法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茅台认识到问题并采取一定整改措施的做法或让其获得一定程度的“宽大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