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和五粮液(000858)这两家白酒行业的龙头日前先后遭发改委反垄断调查,此事在业界引起震动。这是否预示着反垄断开始剑指“老虎”,还有待观察,但反垄断确实应该亮出“家伙”了。
5年前,国家出台了反垄断法,起初给人们很高期望,以为有了这把“尚方宝剑”,经济领域中的诸多垄断现象能够得以减少。因为在中国这个不成熟的市场,或大或小的各种垄断特别多,消费者为此吃过不少亏,却无处投诉,讨回公道。但反垄断法几年实施下来的结果,让人们失望,尽管遍地垄断,可这把剑几乎一直裹在剑鞘里,*多也就是打了几只兔子。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曾就宽带接入问题,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600050)展开反垄断调查,算是摸了一下老虎屁股,可此事*后也不了了之。反垄断的不作为,几乎使人忘记了中国还有一部反垄断法。
这种情况今年算是有了改观。新年伊始,发改委对韩国三星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厂商开出了3.53亿元的罚单。这既是中国首次制裁境外企业价格垄断,也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某种程度上,释放了中国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强烈信号,是中国反垄断进程中的一件里程碑事件。而此次又就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令”进行反垄断调查,迫使两家企业不得不取消这个“限价令”,在反垄断上又进了一步。先拿外企的垄断开刀,进而打击国内竞争行业的龙头企业的垄断行为,*后再去撬动那些带有行政垄断特征的巨无霸央企的垄断,这可能符合中国的反垄断实情。
发改委此次针对茅台和五粮液的反垄断行为,至少有三类人会感到高兴。一是经销商,在茅台和五粮液的强势面前,作为弱势者的经销商,对它们的限价行为不敢说一个不字,否则就会遭到其单方面处罚,事实上,有几家不听话的经销商,已经受到茅台削减配额的处罚。但在目前白酒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按照两家企业的限价要求销售,可能就销售不出去。所以,茅台和五粮液的“限价令”,几乎是让经销商承担风险。二是高端白酒行业与茅台和五粮液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厂商。行业不景气导致这些厂商和茅台一样库存压力大,要消化库存就得降价销售,但因受制于两家企业的强硬保价策略,如果跟进,可能酒卖不出去,如果不跟进,维持现价或降价,又怕利润受影响,同时担心行业景气一旦复苏,降价销售会亏大,发改委的调查就消除了其他厂商的一层压力。三是消费者。消费者的好处显而易见,若茅台和五粮液限价减量,经销商自然要把压力转嫁给消费者,从而导致消费者为它们的限价买单。
所以,茅台和五粮液利用自己的行业领袖地位,通过“限价”来人为干预市场的价格正常波动,结果肯定会造成“三输”,即厂商矛盾加剧,伤透经销商,后者将暴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导致消费者不仅对茅台和五粮液而且对整个高端白酒的反感。从这个角度说,国家发改委迅速介入调查,说明监管机构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优化行业的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
尽管茅台和五粮液的行为涉嫌价格操纵,但要认定它们垄断还必须落实到具体数据分析,因而市场上也有声音对发改委的调查表示异议,尤其对发改委援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有不同意见。判断一家企业是否存在价格垄断现象,我们还是要回到垄断本义上。所谓垄断,主要是指单独性占有、没有竞争的市场状态,即一个经营者或经营者联合体占据某一领域、某一行业的市场,从而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实现其对市场的独占性控制和支配的行为。以此来看,两家企业还够不上垄断。因为它们虽然是高端百酒行业的代表,合起来占有很高的市场份额,但它还远远够不上垄断的局面,人们不买茅台和五粮液还有其他的市场选择,何况两家企业本身存在竞争关系。就此来说,茅台和五粮液的保价行为应该不受到反垄断法的干预。这种情况下,用反垄断法去规制企业行为,需要慎重。
另一方面,对茅台和五粮液的调查是援用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该条规定,禁止“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茅台和经销商签订的价格合同是一种地位对等的民事关系,从这一层面看,茅台对经销商的处罚并不为过。另外,转售价格维持行为在国内外普遍存在,并非茅台和五粮液独有,如果发改委不调查其他执行类似营销政策的公司,单处罚两家企业也说不过去。
正是由于存在此类问题,所以市场也有一些人士不赞成发改委的做法。这当然可以争论,也说明反垄断的执行机构在进行反垄断时,尽可能做到援用法律精准适当。不过,就中国当下情形言,假如反垄断能够反到老虎身上,对目前还不太健康的市场环境以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有好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