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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五粮液被罚具“破冰”意义
编辑:杨娟  发布:2013/2/22 9:52:52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了解到,茅台和五粮液因实施价格垄断被罚4.49亿元,所罚金额是上年度两家酒企销售额的1%。茅台集团此前曾发布声明称,根据国家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和贵州省物价局的检查情况,公司决定取消以前违反《反垄断法》有关的营销政策,立即进行彻底整改。(中广网 2月19日)

  虽然,对于茅台和五粮液的这一巨额反垄断罚单,作为执法者的国家发改委仍未明确证实,但是从目前媒体披露的情况来看,这一罚单的真实性或可能性,仍然还是相当之大和靠谱的。

  其一,茅台和五粮液的相关回应,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两家企业曾受到反垄断调查,如两家企业“1月中旬均发布声明,称将纠正或整改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其二,更明显的是,此前两家企业以“限价”为核心的相关营销政策和行为,确实涉嫌违反反垄断法。如2012年底,茅台和五粮液均曾发布通报,处罚低价销售的经销商。而依据我国《反垄断法》14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低价格”。

  如果上述反垄断处罚属实,尤其是合计高达4.49亿元的罚单属实的话,那么,这显然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且具有破冰、“亮剑”意义的反垄断罚单。众所周知,《反垄断法》实施近5年来,作为反垄断“利器”的巨额反垄断罚单,一直罕见使用。比如,2011年曾一度闹得沸沸扬扬、被舆论寄予厚望誉为“反垄断第一案”的“电信联通反垄断案”,便至今仍无明确结果。而*近发改委公布的针对韩国三星等6家国际液晶面板企业、高达3.53亿元的反垄断处罚,尽管也被称为“反垄断第一案”,但仍存在某种囿于企业身份的缺憾———被罚企业均为境外企业,而非国内“自家”企业。

  当然,站在全面落实《反垄断法》、严格执法的角度,此次茅台和五粮液受罚背后反馈的复杂舆情,对于执法部门来说,也未尝不是一个警示。警示执法者在执法“反垄断”时,是否能够真正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分境内境外,无论央企民企,反垄断法面前一律平等”,进而把市场经济所需要的、也是公众所期盼的反垄断事业不断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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