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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酒: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独立意见
编辑:杨娟  发布:2013/3/2 11:01:11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独立意见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13 年 2 月 20 日召开。作为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以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关于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依据真实、可靠,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的情形,变更后的会计信息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志强 王建中

  崔民选 余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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