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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酒超期会所无权“没收”
编辑:平平  发布:2013/3/22 6:19:3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存放在娱乐会所的酒前去领取时却被告知,已过了规定的保存期“自动作废”,不能再取,近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经工商部门认定,娱乐会所的做法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因此调解消费者胡某无条件领回价值216元的12瓶啤酒。

  近日,盘县工商局接到胡某的申诉,称其20多天前存放在某娱乐会所的酒,前去领取时,被告知酒水已经过了有效保存期限,无法领取,在胡某提供的酒水寄存单上,工商人员看到,上面约定了存酒和取酒的几个注意事项,如“超过保管期限,寄存单据作废”、“保存期为15天、逾期视为自动作废”等内容。

  见此,盘县工商局当即通知会所负责人到场调解,而在调解中,会所负责人认为,因为一些顾客逾期未提取酒水的事情时有发生,导致代管时成本压力增大,所以才设定了酒水保管期限,执法人员向会所明确指出,只要是购买后的酒水都是消费者的私有财产,虽让商家代为保管,所有权仍归消费者,明显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至于会所提出的保存成本问题,工商部门建议其完善存酒条款,对已开封的酒水不予寄存,将到保管期限的酒水,可提前短信或电话通知消费者,逾期未取的酒水,则可按一定比例收取保管费,但必须在寄存前征得消费者同意,在执法人员的耐心调解下,*后胡某无条件领回了自己购买的价值216元的12瓶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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