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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酒令”意味着过度饮酒或是一种罪
编辑:平平  发布:2013/4/1 6:05:12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历史回廊中响彻着对于美酒的礼赞与酬唱,然而酒这种东西集天使与魔鬼的属性于一身,往往也是堕落的根源与犯罪的渊薮。古今中外,一部酒文化的绵延史,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部饮酒犯罪史。

  今年3月,云南大关法院判决杨胜华2年内不得饮酒,这意味着云南首例真正意义上的“禁酒令”开始实施。去年8月3日的下午,杨胜华喝了3杯泡酒后,开始在大街上寻衅滋事,并发生自残行为,后被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两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杨饮酒。(详见本报a17—19版)

  “禁酒令”作为一种刑罚在云南的破冰,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它意味着因饮酒而犯罪的人,在接受法律对其非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也要接受法律对其饮酒生理需要的司法节制。在云南,乃至在中国,这样的“禁酒令”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但相信随着司法实践的成熟,“禁酒令”的法律功能会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

  中国人对酒的热爱程度令人五味杂陈。据称,中国是世界上第二大爱喝酒的国家,中国人一年喝掉的白酒相当于一个青海湖。沉湎于酒精之中,不仅摧折了自己的身体,而且还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其中*重要的就是酒后犯罪。有资料表明,在中国刑事犯罪,有将近四成的犯罪与饮酒有关,大量的抢劫、强奸、杀人以及其他重大暴力犯罪案件,都是在犯罪分子醉酒状态下发生的。酒精猛于虎,由此可见一斑。

  长期以来,法律所节制的对象,是醉酒之后的非法行为,而不是醉酒本身。当然近几年来,我们也看到了一些积极的变化,2011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执行,“禁酒令”制度开始在我国一些地区获得实践,尽管整体上还只是一种萌芽性的刑事处罚措施,但它的出现本身就是一种极其重大的司法信号,即我国针对酒后犯罪的刑事处罚获得一种破冰性的动向——醉酒本身也是罪的一部分。

  我国早有针对公务人员的禁酒令,但针对全民的禁酒令还从未曾发布过。中国有记载的*早的“禁酒令”可以追溯到夏禹时代。《战国策·魏策二》记载道,“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而后,西汉时期更是明文规定“禁群饮”,处罚相当残酷。

  美国在上世纪20年代就曾发布全民禁酒令,虽然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被废止,但美国的文明饮酒文化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传承。

  从中国来说,出台全民禁酒令当然是难上加难,必定会遭遇各种掣肘和抵制,甚至完全不可能。但审慎饮酒、拒绝过度饮酒,甚至在法律上将肆无忌惮的豪饮当作一种罪性,却是必要和适切的,其目的就是让我们在酒精面前始终保持清醒,为自己负责,也为社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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