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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禁用“特供”标识
编辑:平平  发布:2013/4/5 14:20:37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自行产售标识物品可追刑责

  3月29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和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审核预算资金用途,严禁申报、分配预算资金用于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强化审计监督,对自行或授权生产销售涉及“特供”、“专供”等标识物品、牟取不当利益的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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