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刘某、李某、成某等五人因诈骗价值32余万元高档白酒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刑。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余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到五年不等,均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2年3月至7月间,刘伙同李、成、罗、彭等人在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安徽省合肥市、山西省太原市等地流窜作案。他们谎称购买茅台等大量高档白酒,卸下货物后,以去银行取货款为由骗被害人离开,借此立即转移货物,再“金蝉脱壳”。涉案白酒价值人民币32万余元。
检方认为,嫌犯刘、李、彭、罗、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诈骗罪。据了解,刘某参与诈骗3起,数额为327396元,李某等其他人参与诈骗数额2起,数额204852元。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李国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