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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商贩用真五粮液酒瓶装假酒
编辑:华华  发布:2013/4/18 8:35:06  来源:中国酒水招商网  作者:佚名

  本报讯 (记者 刘洋)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17日,市五中法院对去年审理的商标权侵权纠纷进行梳理后发现,针对知名品牌商品的制假、售假行为仍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要侵权类型。

  案例

  1

  五粮液酒瓶 装劣质酒对外销售

  【案情】胡某与梅某是做酒生意的。两人在回收“五粮液”、“五粮春”等废旧酒瓶后,在这些酒瓶中灌注低档劣质白酒,并贴上假冒的注册商标后对外进行销售。案发时,公安机关从两人的仓库中查获各类假冒名酒2416瓶,其中包括假冒的“五粮液52°”白酒556瓶和“五粮春45°”白酒138瓶,价值32万余元。

  【审判】胡某和梅某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和包装的“五粮液52°”白酒和“五粮春45°”白酒,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提示】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案例

  2

  真假“公牛” 对簿公堂

  【案情】谢某是一家电器批发部经营者,其销售的插座、转换器产品是从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进的货,这些货品外包装袋、盒上均印有“粤西公牛电器、中国有名商标”等字样。日前,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将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和谢某告上法院,称谢某销售的产品侵犯了自己所有的“公牛gongniu及图”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侵权。

  【审判】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本案的涉案产品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慈溪公牛公司或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企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为此,法院判决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谢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提示】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也构成商标侵权。

  案例

  3

  酒店销售 假lv当赔匠

  【案情】原告系第241019号“louis vuitton”注册商标的注册人。2011年12月15日,原告的代理人来到石桥铺科园二路“劲力酒店”内的商场,以酒店消费者的名义购买了印有lv标志的女包、钱夹、围巾、皮带等11件商品,共花费9110元。后经认定,这11件商品在面料的质量、色泽、造工、款式、标称、厂名等均属与真品存在明显差别的假冒伪劣商品。

  【审判】被告在大厅商场向消费者出售假冒lv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louis vuitton”字样标识的涉案背包商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万元。

  【提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酒店等经营场所如无有效证据证明相关商品由其店内承租商户实际销售,应承担相应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责任。

  案例

  4

  “老麻抄手” 遭遇侵权官司

  【案情】关某系第3203773号注册商标“老麻”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他授权蒋某在重庆和四川范围内独占使用“老麻”商标。2012年,蒋某将我市一家餐饮公司告上法院称,该公司网站中的域名、加盟店的招牌、老麻系列菜单等标有“老麻抄手”字样,其行为侵害了“老麻”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审判】“老麻抄手”不是通用名称,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域、网站店面装修中使用“老麻抄手”,侵害了原告“老麻”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提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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